1樓:法律快車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交易所、**交易所、**公司、**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交易所、**交易所、**公司、**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樓:黑色也很美
第一百七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已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交易所、**交易所、**公司、**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交易所、**交易所、**公司、**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參見2023年《刑法修正案》。由此,“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罪名相應改為“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罪名。
關聯法規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1、45條
《商業銀行法》第11、17、26、74、76、79條
《票據法》第5、70、75、76、79、134、147條
《**法》第197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十
一、二十二
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2項內容
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的規定。
採取簡易程式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省辦案時間,減輕當事人負擔,符合現代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潮流。按本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有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公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院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於刑事處分的,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審判實踐中,必須嚴格把握簡易程式的案件適用範圍。
4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2項的內容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
一)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5樓:吳田田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6樓: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74條中: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包括哪些
7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個兜底條款,全包,你自己可以想象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中還有比照規定呢,貌似這點不如刑法。
8樓:匿名使用者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一般是治安條例第二十四條 、及刑法第六章行為中的內容。
174條所指的“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應該是除了174條前所列舉行為以外的,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即治安條例第二十四條 、及刑法第六章行為中的內容),但沒有在紀律處分條例中專條列舉的行為。
物權法第174條是有關什麼制度的規定
9樓:法律工作室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條文註釋]本條是關於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的規定。
物上代位性指擔保物權的效力及於擔保財產因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擔保物權的重要特徵。擔保財產的代位物包括:(1)擔保財產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毀損、滅失時,擔保人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2)保險金;(3)補償金。
在擔保期間,擔保物權人可以就擔保人所得的損害賠償金、保險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當擔保債權的履行期屆滿時,擔保物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該代位物;如果未到期,擔保物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或者擔保人向提存機關提存該代位物。
物權法第174條是關於什麼制度的規定
10樓:放肆的墓誌銘
第174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解讀:1、物上代位性是指擔保物的效力及於財產損毀、滅失後的所得賠償金的代位物
2、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中均有可能存在
3、屆滿優先受償;履行期未滿可提存
4、範圍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
民法總則第174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總則bai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du理人死亡後委託zhi**行為有效的情形
被代dao理人死亡後,有內
下列情形之
容一的,委託**人實施的**行為有效:
(一)**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人死亡;
(二)被**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權在**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
作為被**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供參考。
物權法第174條是關於什麼制度的規定,該制度的內容是什麼,運用原理又是什麼,,,謝謝各位老鐵們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
專以就獲得的屬
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這條講的是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擔保是為了保障債權能夠實現:債務人債務到期不履行,因為存在一個擔保財產,擔保物權人(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現在出現這種情況:擔保物不在了那應該怎麼再保障債權呢?此條文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擔保物不不存在了,因此得到的賠償補償金,用來繼續擔保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