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案例與分析,《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時間 2021-09-13 08:20:27

1樓:匿名使用者

找點案列分析的書看一下不就解決了嗎?

2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一 被告人王明,國有巨集源股份****經理。2023年市檢察院收到一封檢舉信,揭露該公司偷稅100萬元的事實。檢察院經調查後,認為該公司確有偷稅事實,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遂經檢察長批准對該公司立案偵查。

2023年7月2日檢察院批准逮捕王明,並派檢察院偵查人員將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請的律師向檢察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檢察院提出需繳納5萬元保證金,並提供保證人。7月9日律師向檢察院繳納了5萬元的保證金,並且提供了保證人,王明被取保候審。

後經偵查發現,該公司自2023年到l998年間,共偷稅漏稅50萬元,檢察院凍結該公司賬戶,並將50萬元作為稅款上繳國庫。該案於l999年8月1日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庭審理,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偷稅罪,判處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緩|法律;教育n網整j理|刑3年,對該公司判處200萬元的罰金。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對被告人王明量刑過輕,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抗訴狀,提起抗訴。

抗訴期滿後,對該公司判處的罰金一審法院即交付執行。二審法院經不**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量刑過輕,裁定撤銷原判,改處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現問:

(2023年試卷四第3題,本題10分)

1.該案中人民檢察院有哪些程式不合法?

【答案】檢察院不合法的程式:

(1)檢察院對於國有巨集源股份****涉稅案件的立案偵查違反了有關規定。《六機關規定》第l條規定:對於涉稅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檢察院的做法是錯誤的。

(2)檢察院派檢察人員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違法的。《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題中檢察院派檢察人員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違法的。

此外,此案由人民檢察院進行的立案偵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是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檢察院要求同時提供5萬元保證金和保證人的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六機關規定》第21條明確了不能要求同時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題中檢察院要求同時提供5萬元保證金和保證人的做法違反了上述規定。

(4)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決就將該凍結的存款上繳國庫的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

(5)檢察院沒有經過原審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做法違法。《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 (通過對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題中檢察院沒有經過原審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做法違法。

(6)人民檢察院收取保證金是錯誤的,應當由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後管理。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3樓:

1.本案公開審理是錯誤的。

本案中被害人是遭受**案件的被害人,涉及個人隱私,應當不公開審理。

2.審判長宣佈**後,當即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是錯誤的。

宣佈**後,首先查明當事人身份、宣佈案件**、起訴案由、是否公開審理、宣佈合議庭組**員、公訴人等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

3.人民法院限制被告人的辯護時間是錯誤的。對於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發問或者訊問,審判長認為發問、訊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或者發問、訊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但無許可權制被告人的辯護時間。

4.本案中,不再允許被告人陳述自己的意見並打斷其最後陳述是錯誤的。

根據法律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佈辯護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5.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判決被告人同時構成盜竊罪是錯誤的。

應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對於檢察院未起訴的事實,法院不應當予以審理並加以判決。

本案中被告人在最後陳述階段表示自己曾將被害人的手機拿走,檢察院並沒有起訴該事實,根據《高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檢察院補允偵查或者變更起訴;檢察院不同意的,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6.法院僅根據被告人供述就判決其構成盜竊罪是違反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4樓:沿途皆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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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案例分析:

5樓:早春愛晚霞

個人認為bai

:這個案件存du在以下問題:1、被告人

zhi宋某系聾啞dao

人,因此不適用簡易回程式處理。2、被告人郭某系未成答年人,在審判階段,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3、郭某系未成年人,不應當公開審理。

4、宋某委託的律師不得同時為郭某和宋二人辯護。不作詳細敘述。

6樓:匿名使用者

委託律師為其**,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10

7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完全沒有說問題是什麼呀……

不過粗看了案例,有幾處與《刑事訴訟法》不符或者說有疑點:

1、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3、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4、第一百八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以上四處有些問題,首先簡易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其次,像這個案子必須公開審理並宣判。再次,審理期限沒有特殊原因的至多1個半月,案例中所屬1個月後是多長時間有待考慮。

最後,被告人的上訴權不能被剝奪!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8樓:

我來回答前兩個,第三個自己去查書:

(1)可以,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害人有證據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追究侵害人刑事責任的,而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不予立案受理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有權,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死亡,其近親屬可以代為提起自訴;

這些都是簡單問題,同學,好好學習啊。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9樓:楚勒武威

------王莉系王x的近親屬,不應擔任其翻譯人。【第28條、第31條規定,翻譯人員不應為被告人的近親屬】

-------從給出條件看,此案**前才為被告人確定辯護人,檢察院未盡到告知義務,法院也未考慮到這一環節。

【第33條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第34條 第二款: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院沒有明確被告人的法定**人,也未通知其參加訴訟,而且沒有具體理由。【第14條規定,**時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到場。儘管這裡說的是「可以」,但並不是「想通知就通知,不想通知就不通知」的意思,否則太不嚴肅了。

應當理解為「除有特殊原因外,應當通知」】

------當庭提供新證據的,如果法官准許,應當休庭,而不是中止審理。【第191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10樓:正氣長春

如下:一、王x做為未成年人,**前法院必須通知監護人到場。

二、法院有**前,應通知監護人或者辯護人,讓證人到場參與訴訟。

11樓:梵語流嵐

翻譯人員受迴避限制的吧,他的胞姐不能做翻譯的

刑事訴訟法題目,刑事訴訟法題目,詳細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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