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很簡單的題目 你看原文就可以 明確看到答案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哪種人員不用迴避()。
3樓:匿名使用者
1、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沒有利害關係的;
3、沒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沒有其他關係,不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樓:海上風電踐行者
給你說說需要回避的人員吧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在第三章專門規定了迴避制度。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樓:落日_餘暉
1,如果和案件沒有特殊關係人員則均不用迴避。
2,迴避:指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因血親、姻親或者任職等原因,對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應當實行任職迴避的一種法律制度,
3,刑訴中: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刑事訴訟法中,迴避由誰決定?
6樓:華律網
我國《刑事來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自規定,審判人員、bai檢du察人員、偵zhi查人員的迴避,dao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總結如下: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
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鑑定人、翻譯人員迴避。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
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迴避。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迴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7樓:匿名使用者
(詳看第bai三十條)
第二十du八條 審判人員zhi、檢察人員、偵查人dao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專當自行迴避,當事屬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8樓:茶葉
是檢察院的人還法院的
人要回避?如果是法院的書記員之
類的可以有審判庭審判長當庭決專定,如果審屬判長要回避要法院院長來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長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如果檢察院的人迴避,要檢察院檢察長來決定。道理和法院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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