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二款規定

時間 2021-09-07 13:53:25

1樓:淺憶昔末顏

第二款是關於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的情形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其中「不需要判處刑罰」是指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即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免除刑罰」則是指刑法各種法定免除刑罰的規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規定中關於免除處罰的規定。

必須著重指出的是,本款所說的「犯罪情節輕微」中關於犯罪的認定,只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工作中的認識,而不是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從法律意義上講,被決定不起訴的人是作為無罪處理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2樓:卿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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