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在理解和適用上列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方面,承包商應注意把握下列要點:
(1)怎樣理解「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
「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含兩重含義:
第一重含義,指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的約定。這裡的合同也應作廣義的理解: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在補充合同約定以及施工過程中的會議紀要。
第二重含義,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強制性的規範標準。
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特性滿足國家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工程合同的綜合要求的總和。建設工程質量事關國計民生,不僅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因此,國家勢必要通過法律,對建築工程質量施行強制性干預。
我國《建築法》第52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要求。」因此,對國家的強制性標準,任何人都不得違反。
如果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低於國家的強制性標準,該等約定應屬無效。
綜上所述,所謂「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首先是指不符合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低於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則以強制性標準為準。
(2)關於工程質量鑑定——怎樣確認「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在司法實踐中,施工合同糾紛很多都涉及到工程質量。當承發包雙方圍繞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質量責任如何劃分發生激烈對抗時,最終的裁決只能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作出。
但是由於工程質量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委託鑑定機構對有關專門性問題作出鑑定結論,然後據此作出裁決。因此,對許多訴訟案件,鑑定結論成了控辯雙方勝負的焦點。但是長期以來,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未對司法鑑定作出可供遵循的訴訟程式保障,重複鑑定、多個鑑定結論相互矛盾、各級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一些鑑定結論不公平導致判決不公,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此反應十分強烈。
主要體現在:
第一,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等鑑定主體不規範,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有法定鑑定的主體資格。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鑑定機構或人員不具備鑑定的主體資格、鑑定機構超越本鑑定機構的資質等級許可的經營範圍、鑑定人員在兩個以上的鑑定機構兼職等等。
第二,鑑定的程式不規範,表現為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送交鑑定的材料應當質證而未質證;對當事人提出的疑問合議庭沒有主持**請鑑定人出庭答疑,鑑定結論上籤章或簽字的鑑定單位或者人員並不參予鑑定活動,等等。
第三,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結論的依據不足。主要是指:鑑定適用的方法或者標準與合同約定不符,鑑定存在重大漏項、鑑定適用的標準違反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等等。
因此,對廣大承包商來說,為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參與訴訟過程中,當涉及司法鑑定時,在操作實務上應注意:
①若自己認定需要鑑定才能說明問題,一定要在法定的舉證期限或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司法鑑定的申請,超過期限,後果自負;
②對鑑定結論,應從程式和實體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即審查:鑑定報告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有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蓋章簽字);提起鑑定的程式是否合法(如對方提交鑑定申請是否超過舉證期限);鑑定機構或人員是否具有法定資質;鑑定結論依據的證據和構料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等等。
③若認為鑑定結論不公,應及時申請重新鑑定,並提出應該重新鑑定的理由。
(3)承包商對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責任
綜合我國民法、合同法、建築法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承包商因其自身的過錯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應該承擔的責任範圍包括:
首先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其次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還應承擔如下責任:
①對工程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達到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和標準,相關的費用亦由其自行承擔
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發生承包人因種種原因拒絕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發生此種情況時,如果發包人訴諸法院,請求判令施工人履行上述義務,也因法院審理案件需要花費相當長的時間,這樣會導致發包人因為建設工程不能及時投入使用,無法及時收回投資而損失慘重,即使發包人勝訴,也得不償失。為此,《司法解釋》規定:
承包人拒絕無償處理或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自己修理或者請他人修理,由此產生的費用應該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也可以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②承包人實施返修、改建導致工程逾期交付的,由承包人自己承擔工程逾期的違約責任。
③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發生重大質量缺陷,直接關係到建築物的安危,如果能夠通過加固等確保建築物安全的,承包人應當負責修復,不能修復造成建築物無法使用的,由承包人賠償因承包人的過程導致發包人的投資損失。
④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⑤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的其他人身和財產損失、均由承包人自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從你的描述中個人覺得你家的施工順序就顛倒了:水電-泥工-木工-油漆-軟裝設。這些絕不可顛倒,否者後患無窮。
如果僅僅是你描述的石膏板不是開裂的就是起翹,這些問題不大,只要稍加修補即可,無非就多上些幹壁釘,而石膏板在即使標準的施工後的外觀還是**觀的。得在油漆工完成才能看效果。
至於**你可以與他再做一次深談,而且附加即使**談不否但不能延誤你後期的工作施工問題。相信雙方有誠意的話均可解決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渾人,你講道理講不通的,渾人就混來唄。他再扯,一分錢不給他
與裝修公司發生糾紛問題如何解決
4樓:家居潮流風向標
一、正確識別問題的性質。
事情的發生,是屬於對方的主觀因素、客觀因素還是第三者因素。在這裡,主觀因素是指這種問題的出現,由對方主觀導致。客觀因素是指由於天氣、災難、戰爭等客觀因素引起的。
第三者因素是指問題的發生由甲乙方以外的第三者所導致。
1)主觀因素主觀因素髮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1)主動的偷工減料行為。 2)主動使用偽劣產品。
2)客觀因素客觀因素髮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1)防備不足導致的意外。2)不可抗力的天災。3)房屋本身缺陷造成的意外。3)新技術的嘗試應用。
3)第三者因素
第三者發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1)第三方供貨商導致的偽劣產品。2)第三者造成的工程損害。
二、問題解決的辦法。
1)順利的解決情況。在責任清楚的情況下,雙方又能對問題的解決方案達到共識時,那麼雙方應儘量忘懷此事,繼續合作的程序。切莫被過去發生的不愉快事宜影響雙方在日後的合作。
不管是對於甲方還是乙方而言,這都是大忌。
2)妥協的解決情況。在雙方對責任爭議不下的情況下,可協商各自讓步,儘量把把問題簡化在大家能共同接受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在工程中是經常發生的,猶其是對責任認定不清楚的情況下。
例如經常發生的事情就是,鋪出來的磚不平,業主方抱怨施工方施工不合格,而施工方則埋怨業主方買的磚質量太差。
3)仲裁的解決情況。雙方對問題都無法解決的情況下,那麼最佳的方法就是通過技術部門來進行鑑定。不管是那一方都好,如果認為自己沒有錯,那麼最佳的辦法就是找質檢部門來做一個技術鑑定。
從而做為仲裁。但技術部門往往只能起鑑定的作用,並不能有效解決爭端。
4)法律的解決情況。雙方最終都不歡而散的情況下,那只有通過法院來解決問題。這是一種最無奈的解決方法,因為雙方都得浪費時間浪費金錢。
而且絕大部分的結果都是決裂的。所以,這一招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當然,我們得承認這是最有決定效力的行為,因為任何人都得遵守法院的裁決。
三、裝修糾紛的預防
裝修糾紛,首先涉及到一個醜話說在前面的問題。所以在雙方合作開始前,就應對相關的問題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的規定,避免日前的爭議。
1)對材料質量的規定。現在的裝修材料,有很多是由業主買的,也有很多是裝修公司包的。那麼,雙方都應對材料導致的結果作出責任規定。
這一點是非常頭痛的,因為材料的質量往往對施工的質量起決定性因素。例如油漆,假的往往會導致施工的失敗。很多業主都對主材很關心,但對輔料不太關心,這是錯誤的。
輔料在一些工程項別中對著很關鍵的因素。我想這種半包的方式遲早會被全包所取替,要麼業主負責所有的主材和輔料,或者裝修公司全包。因為這樣最容易避免問題的出現。
2)施工工藝的規定。雙方要避免日後的爭議,就得對施工工藝作出大概的規定。當然,現在的裝飾材料日新夜異,工藝也是一樣,所以很難對工藝作出限制,但可以對一定的步驟作出規定,例如刷油漆得刷多少遍等。
在這裡面需要提醒的是,類似的指標不是越高越好的,例如油漆太多遍不一定好。
3)施工結果的規定。現在有很多城市都對裝修立法,包括驗收標準。這其中有一些是強制性標準,有一些是推薦性標準,對於推薦性標準,如果沒有列入合同,則是不起效力的。
強制性標準可列也可以不列入合同。當然,我不得不提醒大家的是,有一些城市所列入的施工驗收標準有問題,甚至是錯誤的或者過時的。
4)施工保修的規定。這一點是最要害點,不管前面的說得多詳細,如果沒有對保修作出規定,都是一樣空話。現在國家的強制性保修是二年,其中防水等專案是五年。
在保修期內,質量問題由施工負責。當然,如果遇上不是全包的形式,對於質量的爭議就會有問題,例如防水工程,這涉及到一個材料優劣而導致的老化問題。
5)施工工期的規定。雙方應對工期作出明確的規定,包括了違反工期的懲罰。這一條是解決工程拖延的最佳方式。
四、極端情況的避免
在裝修糾紛中,往往都會順帶著很多極端的形式。包括威脅、暴力。雙方在協商相關的裝修問題時,應保持心平氣和的態度,以理相據,以事論事,不宜過分對刺激對方。
一旦出現類似的問題,應求助於**機關。
裝修是一樣煩人的工作,有著錯綜複雜的因素。所以,大家都需要抱著一種平常心來看待裝修中出現的問題,儘量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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