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巔峰大將軍
你的劉某 和劉母我都暈了。你說的是 劉 倒車 將自己母親致死 後交通說責任是劉本人 是這麼意思嗎? 這樣的話保險公司是會拒保的 但是隻要起訴 都是客戶贏 國家有政策的 你放心會保護弱勢群體 是有案例的。
2樓:手機使用者
這種情況需要去法院起訴保險公司。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5
3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應當支援此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額度分項額度內賠償,然後向侵權人楊某某追償。
4樓:布衣律師
無證駕駛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是不屬於保險賠償責任範圍,恐怕其請求要想實現有一定難度。
5樓:匿名使用者
無證駕駛屬於保險免賠。
6樓:匿名使用者
無證駕駛,還未成年,保險公司憑啥理賠- -
關於保險索賠的案例分析。。。
7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被保險人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卻放棄了這一權利,根據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應該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都有說法 合同併為終止 應該賠 但是合同上約定的地點變了 所以保險公司也有道理 要去問律師。
保險案例分析
9樓:聽懂懷念也一樣
投保人雖然投保時在健康告知書中病症一欄作了否的填寫的作法不對,但是已經連續繳費3期保險額,保險公司應該全額佩服。
10樓:桃幾然
意外死亡應該全賠吧,賠12萬。但可能會扣除一部分保費差價。
保險法案例分析??? 30
11樓:長沙金龍律師
1、樓房可以投保,沒問題,屬於財產保險。
2、提出的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請看保險合同約定最終確定。
3、保險公司拒絕的依據,請問保險公司,我們不能猜測保險公司拒絕的依據。是否拒絕合理合法,請看合同相關約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太簡單啦。
1、該樓房可以投保,因為華城公司在投保時對該樓房有保險利益(因為是租賃經營用)。
2、華城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因為風險發生時華城公司已經退租,對該樓房已經沒有保險利益。華城公司退租時的可行做法是將保險退掉或將保險轉移給巨集程公司。
3、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律依據就是華城公司在該樓房發生風險時,沒有保險利益。
理解這種情況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假如a有一輛寶馬,買了保險,3個月後買給了b,但是保險沒轉移,b也沒新買保險,b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會賠嗎?答案是一樣的,不賠。
保險法案例分析
13樓:網友
這個應該由保險公司賠的!
新保險法裡面有增加了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裡面有規定「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個是2023年2月28日新保險法的規定。根據法律,保險公司是應當賠償的。
至於**人,就是保險公司跟那個**人之間自己的事情了。
建議您看看保險法,不要覺得自己不是做保險的就不必要,這些都是可以幫助您維權的。如果您在跟保險公司協商無果。建議您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希望您可以儘快解決問題!針對您父親過世的事情,請您節哀,也祝您順利。
補充:不可抗辯條款又稱為不可爭議條款,它的基本內容是:自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起,超過法定期限(通常規定為2年)後,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投保時誤告、漏告或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而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
不可抗辯條款適用要求:
1。被保險人在訂立人壽保險合同2年後仍存活(您的父親符合這個要求,您2023年購買了這份保險,2023年的時候是存活的)
2。投保人按期繳費,保單效力正常(您繳費8年)
通過上面的您就知道您是可以得到賠償的!
祝您順利。
14樓:網友
100%的該陪,引用 回答者: momolili121 的回答,並且我還可以告訴你,就算你沒告知你父親的情況,保險公司都得陪。所以你不必糾結**人是否如實的把你父親得病的事情告知保險公司。
你起訴的話,你肯定贏,你可以參考新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明白了沒?並且還可以給你講。
根據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希望能幫到你。
基本保險的案例分析
15樓:笨笨
有一位林女士買了重大疾病險,並附加了其它一些意外醫療險種。後來她不幸得了重疾,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給付了重疾保險金,不久便通知林女士解除附加的意外醫療險。主險(重疾險)合同效力的終止,使得林女士在意外醫療方面的保障也不得不結束了。
但是,有一小部分附加險還是能在主險失效後而獨立存在。人們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不妨問清楚**人附加險是否能在主險失效後繼續有效。
一些產品雖然是附加險,但重要性不容小覷。人們要正確對待附加險的重要性,不然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王先生曾經買了一份兩全保險,並附加了一份意外醫療方面的附加險。
這個附加險是一年期的,每年保證續保。後來王先生不準備要這份附加險了,但並沒有通知保險公司。他在自己的銀行卡里只存入了主險的保費,而保險公司則是按有附加險來扣款的,結果因為費用不足,扣款沒有成功。
幸好王先生及時發現,不然保單效力就受到影響了。
常見保險問題及典型案例
16樓:喜歡好吃好玩
價錢糾紛問題,理賠問題,續保問題,退保問題,承保問題,案例:2023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輕物資**公司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買了5萬元的重大疾病險,年繳費900元,限定交費期限為20年。並立即支付轉賬支票。
8月31日,款項轉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戶頭上,此時林澤炎還未通過體檢。9月1日下午6點半,林澤炎在游泳時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屬將情況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調查,此時核保尚未通過,保單未發出。最後,平安公司按國際慣例,向林的家人賠付了5萬元的全數賠償。
這一賠保案創下當時國內兩項第一,即投保時間最短,和沒有保單的情況下全額賠保。
分析:1、我想這份保單被保險人雖然沒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簽字過了。
所以認定為這份保險單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國際慣例說一下。只要被保險人簽字了,而且錢交過了。
那麼這份保單不管到沒到被保險人手裡就已經生效了;一般是錢到的日期算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沒有任何錯誤的和失職的。
2、案例中說的核保沒有完成,是因為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還沒有出來。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認為體檢結果沒有出來,這份保險單就不生效?錯了。
保險單生效的日期其實應該按照雙方簽定的日期。而且關鍵是在本案中被保險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沒有任何關係。
3、還有一句話我很有興趣。就是「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證明這個業務員的水平不怎麼樣呵呵。
4、從平安保險公司方面考慮一下。他們會認為這個賠償也可以,不賠償也可以。只是不賠償可能會有一點麻煩。
而被保險人的保額很低,只有五萬元,那不如就拿這個案例為自己做廣告了,可能還會有更多的收入呢。這就是捨不得孩子套不著狼。這會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
這可比什麼tv的廣告費少多了。所以一舉兩得。所以就出現了這個案例。
我寫不了那麼多,你具體再自己想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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