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地溝油的那些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具體罪名叫什麼呢

時間 2021-08-30 10:55:30

1樓:匿名使用者

製售「地溝油」的行為,從以上對犯罪構成要件上的客體上分析總結不難得出,該不法行為本身侵犯了複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人身權;還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侵犯了公共安全;還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也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中對公共衛生的管理制度等,依照現行刑法,該不法行為已構成多種罪名的競合。同時可能涉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非法經營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相比較各罪其中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較重。從法理上分析,依照刑事法律的從一重罪的一般規則,對製售「地溝油」不法行為是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攙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攙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①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也是雙重客體,即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

②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實施以下幾種行為:

a、生產者在生產的食品中攙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所謂非食品原料,是指從營養學的觀點看,根本湧做食品原料使用的物質,例如,化肥、甲醇、石灰等。生產各種食品都離不開各種原料,包括動物性的、植物性的和化工合成的原料。

這些原料應當有利於至少無害於人體健康。但是,有的生產者為了使其產品降低成本或者增強對消費者的吸引力,獲取非法利潤,故意在食品中攙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例如,在食品中加入對人體有害的新增劑、色素,在酒水中攙入工業酒精,在食品中攙入工業染料、洗衣粉等等。

為了增強色、香、味或者防腐而攙入無毒、無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構成犯罪。b、銷售者在其銷售他人生產的食品中攙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c、銷售者明知是已被他人攙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加以銷售。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即只要實施以上三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一人實施以上兩種行為的,仍按一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構成本罪的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必要條件,而是只要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就夠了,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結果加以重犯的情形處罰。

根據《刑法》第149條之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如不能構成其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則應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構成其罪,即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銷售金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屬於法條競合,應根據該條規定的「重法優於輕法」的處罰原則,擇取處刑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③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同時,單位亦可構成本罪。

④主觀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一般是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攙入食品,或者明知是攙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銷售。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經知道,也包括應當知道。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三、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①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鑑於本罪危害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的嚴重危險性,《刑法》第144條規定本罪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該條規定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即是否已經銷售,以及銷售金額多少,都不影響本罪之構成。但是,在實際處理案件時,也不能不注意案件的複雜性,以及具體案件可能造成危害後果的危險程度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範圍、程度的大小等等。對於攙入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數量很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②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a、食品的特點不同。前者食品是攙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後者也可能使用了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原料但並未攙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b、行為不同。

後者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前者則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攙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c、結果要件不同。後者法律規定以「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為要件,而前者無此要求。

四、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應依具體情形承擔以下責任:

①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攙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攙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②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③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4樓:房地產仇律師

估計會定生產銷售偽劣食品罪

使用地溝油犯什麼罪 涉嫌地溝油犯罪如何量刑

生產地溝油多少才夠到量刑

5樓:北京智雲達科技股份****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釋出通知,對生產、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根據通知,涉及「地溝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涉「地溝油」犯罪判緩刑的,須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生產、銷售食品等。

七種「地溝油」犯罪量刑標準

1.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

2.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責,最高可判死刑。認定是否「明知」,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3.對於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已經銷售出去沒有實物,但是有證據證明系已被查實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實的上線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死刑。

4.雖無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該「食用油」**可疑而予以銷售的,應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如果經鑑定,檢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的規定追究刑責;如果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責,最高可判無期;如果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或者假冒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條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無期。

5.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掏撈、加工、販運「地溝油」,或者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技術、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保管等便利條件的,按共犯論處。

6.違反有關規定,掏撈、加工、販運「地溝油」,沒有證據證明用於生產「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門處理。

7.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食用油安全監管和查處「地溝油」違法犯罪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是土地犯罪?哪些土地違法行為構成土地犯罪?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幾種?

6樓:中地數媒

土地犯罪是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節嚴重,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土地違法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下列土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時構成土地犯罪:

非法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

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

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非法審批土地的違法行為。

非法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違法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

《刑法》規定,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4項,即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228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刑法》第342條),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條),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4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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