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2樓:逍遙
你好如果已刑事立案,沒有撤銷案件,還是犯罪嫌疑人!如果之前沒有立案,只是找你傳喚然後就放了,這個沒事,不是犯罪嫌疑人,放心!
3樓:百瑞律師
不需要,沒有立案本身就沒有犯罪,未犯罪公民可隨時到公安局開無犯罪證明。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個無罪證明是不需要的
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 有什麼權利
5樓:
公安機關辦
bai理刑事案件程du序規定: 第一zhi百七十四dao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
版示《傳權喚通知書》和偵
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
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註明。
第一百七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對被傳喚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傳喚期間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對於不批准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6樓:高階電筆
傳喚是偵查機關辦理案件的一種偵查手段,嫌疑人在接受傳喚後,有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的義務,有聘請律師的權利。
是不是傳喚犯罪嫌疑人需要出示證件?
7樓:健身**很簡單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64條、第71條、第92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60條、第106條、第123條、第1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出示《拘留證》《逮捕證》。
對拘傳、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不需要開《傳喚通知書》。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76條的規定,提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提訊證》。
8樓:戚廣利
1、傳喚犯罪嫌疑人是公安局的權力,當然需要出示證件和傳喚證;
2、公安機關不能對非犯罪人員進行傳喚。
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不滿十八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
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規定,警察將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提出來到案發現場進行現場指認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的哪一條
釁行令家美 沒有法律規定,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允許給犯人剃光頭,但是我國加入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 第七條規定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 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第十條規定 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那麼剃光頭這種帶有侮辱性 侵犯人格...
檢察院如何幫助犯罪嫌疑人請律師,犯罪嫌疑人如何請律師
按相關規定,檢察院沒有義務幫助犯罪嫌疑人請律師,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自行申請法律援助,或者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條件的,可以自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被錄入「案件嫌疑人」嚴重嗎?是犯罪嫌疑人嗎
案件嫌疑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如果你之前沒有犯罪記錄,有可能是錄入錯誤,可以申請撤銷,如果你確實犯罪了,肯定會被記錄在冊的。像這種被錄入案件嫌疑人的這種人的話,在犯罪嫌疑人裡面算是比較嚴重,鮮重的一種。比較嚴重的一種,還有這種像這種情況的話,這種犯罪嫌疑人他們肯定後期的話會被錄入黑名單,希望選單。就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