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那不叫定罪,即使偵查確鑿了,沒有經過法院宣判,也叫嫌疑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所以在沒有履行法定程式,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生效之前,任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假定為無罪,不能稱為罪犯。只有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才能稱為罪犯.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法律規定,他們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稱謂。
在刑事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即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起訴前,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起訴後,被稱為刑事被告人。無論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告人,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
只有法院判決才能叫定罪,在法院判決之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無權定罪,所以嚴格講:犯案人被定罪以前叫犯罪嫌疑人,被定罪以後就叫罪犯了.
2樓:匿名使用者
犯人已經被定罪的,不能叫做犯罪嫌疑人,而應該稱為罪犯或犯人。
根據法律規定,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應該由法院來判決,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前,不能認定此人構成犯罪,而內能說是涉嫌犯罪。所以在法院判決前,應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理時則稱為被告人)。
但是,如果你所述「定罪」僅是指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的,那不能稱為被「定罪」,而僅僅是涉嫌犯罪,所以應該稱為犯罪嫌疑人。
為什麼有些人已經判刑了還叫犯罪嫌疑人
3樓:我想有個家而已
你是指在同一件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嗎?...如果是同一案件的話,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階段叫犯罪嫌疑人,到法院進入訴訟程式叫被告人,被法院判決有罪叫罪犯。
但是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規定包含兩層含義;(1)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具有最終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其他任何機關無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法律上確定其罪;(2)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都不能稱為法律意義上的罪犯,更不能處以刑罰。
所以如果是同一案件在第一審被法院判決有罪,而檢察院因其他法律原因提出抗訴的話,在二審期間對被指控犯罪的人仍然叫被告人,因為判決還沒最後生效。
當然在判決生效後的再審中,被判罪的罪犯在庭審中任叫原審被告或原審上訴人。
至於同一個人在不同的案件中,如果兩個案件的審理分開而且審理時間進度等不同的話,就算是已經被法院判處有罪並以生效,也是可能叫被告的。
4樓:小白戈
這是錯誤的叫法,判刑表明已經確認其有罪,應該叫犯罪人。
5樓:
嚴格意義上講,走到法院程式時就已經叫被告人了,所以,判刑了就應該叫罪犯了.
6樓:
一般是是又有了新的指控
為什麼把已經確定的罪犯還叫做嫌疑人
重案先鋒 這是我國 刑事訴訟法 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其有罪 原則的具體體現。一般法院判決之後就不叫 犯罪嫌疑人 了。在判決之前,即使百分百可以確定就是這個人作案的了,我們也不能稱其為 罪犯 只能稱為 犯罪嫌疑人 在審判階段叫 被告人 四哥有法說 涉嫌犯罪並一定犯罪,是否有罪要由法院最後判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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