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傳喚犯罪嫌疑人後是否必須採取強制措施

時間 2021-07-08 20:30:52

1樓:曉月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

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傳喚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2樓:匿名使用者

傳喚只是一種法律措施,不是強制措施的一種,是否在傳喚後進行下一步的強制措施,要取決於這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是在傳喚犯罪嫌疑人後必須採取強制措施的。

3樓:浦東刑事律師

不一定,要看證據掌握到什麼程度,沒有基本的證據,是不允許採取強制措施的。

4樓:法辯衛士

不一定,一般不會用強制措施,但有些特殊情況還是會使用強制手段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採取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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