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隊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家屬的電話號進行監聽嗎

時間 2021-06-03 12:04:55

1樓:七臺河李陽平

監聽**屬於技術偵察措施。技術偵察是有嚴格的程式規定的,未經審批不得私自採取技術偵手段,**如果獲得批准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嫌疑家屬系直接關聯人員,特別是明顯不配合**偵察時)的**進行監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127令)

第二百五十五條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訊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

第二百五十六條 需要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製作呈請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報告書,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交公安機關執行的,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交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執行,並將執**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等部門。

第二百五十七條 批准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在有效期限內,對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辦案部門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解除技術偵查措施;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認為需要解除技術偵查措施的,報批准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並及時通知辦案部門。

對複雜、疑難案件,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屆滿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稽核後,報批准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決定書。批准延長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有效期限屆滿,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應當立即解除技術偵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適用物件和期限執行。

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技術偵查措施種類或者適用物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重新辦理批准手續。

第二百五十九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時,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和使用的技術裝置、偵查方法等保護措施。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應當附卷。

第二百六十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存放,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燬,並製作銷燬記錄。

第二百六十一條 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2樓:郭某某律師

可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一)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路、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路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條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訊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

3樓:愛笑的賽宗妤

犯罪嫌疑人近親屬與本案無關的,不能艦艇,可以走訪調查。

4樓:這個才是

可以,但是需要進過層層的審批才能進行監聽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以下答覆僅供參考。可以,但是需要進過層層的審批才能進行監聽。

6樓:哈哈親愛的

這要看具體情況,雖然法律有保護公民隱私的規定,但當因****或追擊刑事犯罪需要時,公安機關是可以對通話進行監聽的。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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