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出示逮捕證,就抓了人,那刑警隊是不是也犯法了

時間 2021-07-08 20:30:52

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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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樓:正氣長春

刑警隊抓人,不是非出示逮捕證才可以抓人,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如果現場發現正在實施犯罪的,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現場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沒有現場發現,但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則出示書面傳喚證。

如果有證據證明犯罪,且已經被執行拘留或者逮捕,經出示拘留或者逮捕證的,則可以抓人。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逮捕證是由檢察院發的。刑警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捉捕,不需要出示逮捕證。只要亮明身份就行了。

4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抓人這個怎麼說的清楚,抓誰都可以 ,你告他最多他給你道歉。- -!

刑警隊不出示任何證明就抓人

5樓:徐其山

首先可以肯定,刑警隊不出示證件就抓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法向刑警相關人員提起訴訟。

《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上述多款法律都明文指出,警察在執行任務時,應當表明身份,出示證件。那麼刑警在抓人的過程沒有出示任何足以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和檔案,屬於違法行為。

6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違反了人民警察法,執行公務要求公民配合協助調查時需出示警官證,可到督察部投訴,你朋友沒有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也可到法院起訴他們濫用職權、

7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扣留他十二小時...如果沒有出示證件或者表明身份抓人,那肯定是他們的不對!

照你以上所說的,刑警隊並不是在抓他,而是請他回去協助調查!

檢察院逮捕證下來了,是不是就要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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