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廣東法院的這個規定是合法正確的,並不是廣東特有。
請參考上海高院的解釋,與廣東的是一樣的。勞動者可以就用人單位拖欠的工資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法院起訴,但是對加罰的50%~100%賠償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沒有權力裁決,而是應當由勞動行政部門(比如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來執法解決。
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滬高法[2009]73號
十七、當事人因《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引起爭議的處理本條規定的權利行使主體均為「勞動行政部門」,相對應的執法措施也是「責令」,包括加罰50%-100%賠償金的規定,也是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因此,本條規定涉及的內容,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範圍,本條規定也不能作為勞動爭議糾紛裁決的依據。
2樓:匿名使用者
明確告訴你:
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之外,還有一個相關的解釋細則這個解釋細則裡有提到關於個地方因實際不同,可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制定出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措施辦法
比如說,在法律裡明確提出的強制繳納社保,社保是五險,但實際上,在一些縣級社保系統中,因為自身的特殊性,規定強制繳納4險,並沒有醫療保險。這一規定就是合法的,因為地方特殊性,強制的五險醫保無法實現,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地方可以規定4險;另外一些地方的實際情況落後於發達地區,五險**不實際,因此地方可以暫緩執行五險,仍然執行過去的4險**,這也是合法的。
就法理而言,地方法律與國家法律出現衝突的,地方法律法規無效。但你所說的部分,實際上並不衝突,只是國家法律執行標準高於地方,但地方依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制訂了符合自身要求的規定,並不是法律衝突而是執行標準不同,因此這個法規並不違法。
3樓:匿名使用者
以勞動合同法為準,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地方規定是無效的。
4樓:哈哈
全國都一樣,勞動仲裁委都是看情況仲裁,法律只是其手中工具,法官判案也是這樣。
5樓:匿名使用者
從常理上說,國家憲法 > 法律法規 > 地方規定,所以地方規定如果有於國家法律相沖突的地方,那就說明地方規定不合法。當然有個例外,就比如說有部分法律條款是允許讓各地按照實際情況選擇是否採用的。
勞動合同法必須要和國家規定的勞動合同法內容相同嗎?如果有些出入那算不算是有效的勞動合同?
6樓:韓飛律師
一般公司的規章制度都不能與勞動法相牴觸的,違憲的法律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必須進行修改。
一般用人單位在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員工手冊時,都要在勞動法的規定範圍內進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條款是不能和勞動法相沖突的,如果想衝突,就必須進行一定的整改。
7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金的約定是無效的,見《勞動合同法》22條--25條。
損失的約定合法,但幾乎沒有單位能證明損失金額的,如果能夠證明,乙方應該支付。
這份勞動合同你可以和單位簽訂,因為合同內容中不合法的部分是無效的,損失的約定形同虛設,辭職滿一個月後單位不辦理解除手續,可以到勞動仲裁告單位,見《勞動合同法》50條。
8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條可細緻深入約定,這個是合法的。
對於賠償和違約金條款,公司的做法明顯違法,因病無法工作等,不屬違約或賠償公司的範疇,此條款無效。
交接條款是對公司自身的保護,這條是有效並且合法的。也就是說,員工在未交接完成就離職,公司在無助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損失賠償的。此條如果想保障員工權益,最好要寫上期限,比如一個月,1個月一到,不管是否交接完畢均可離職,這樣能避免公司惡意不交接的情況。
9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離職只需提前一個月申請即可,即便沒有完成交接也沒有違約責任,更不用支付違約金(有相關協議的人員另作討論)
員工離職未提前三十天進行書面申請的,或申請後不足一個月就離開工作崗位,造成損失的公司提供證據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求員工賠償損失。(關於公司主張賠償,一般就是你不能證明我確實給你造成了經濟損失的話,我就沒有給你造成經濟損失)
合同內關於離職違約金的一切約定都是無效的,關於離職員工提前三十天申請是有效的。
10樓:張律師
1、不需要和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完全相同;
2、除了單位對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約定服務期和有關保守單位的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的事項可以約定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都是違法的。
新頒佈的《勞動法》有什麼重要的、與以前不同的規定和條款?
11樓:
參考前人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有什麼不同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以下稱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 履行 變更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
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規定,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1 含3年 2 這個合同是三年的。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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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哥有法說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 支付勞動者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