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簡簡單單
老闆說3天沒有請假上班無薪開除,這樣的做法是違反勞動法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2樓:匿名使用者
說不過去,勞動法裡是隻要構成勞動事實,一天算一天,
3樓:咒_逐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沒有請假、三天沒有上班算作是自動離職嗎? 求知道最新勞動法的解答。
4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3天算自離違法,該規定無效。
什麼是自動離職?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曾經明確,「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即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如辭職未準擅自離職;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受優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
職工沒有請假,三天沒有上班,是什麼?原勞動部曾經規定,曠工是指費不可抗力因素,職工既不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職工不請假3天未上班,應屬於曠工。
但曠工並非自動離職。用人單位規定曠工3天算自動離職與法律法規精神相悖,屬於無效規定。
但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民主程式,依法制定規章制度,規定曠工3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催告不復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
勞辦發[1994]48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中的「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武坤柔
三天沒有上班,且未用任何形式通知公司的公司是有權利按照曠工三天自離處理,但你有特殊原因除外。一般你這種情況低調點找公司領導說說原因,相信不會打自離的。
6樓:哎呀孟達
《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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