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公司出資培訓,可以簽訂培訓協議約定違約金,不能收取押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應該要求公司補交社會保險。
可以先找公司協商,協商不成或者你不想協商,可以直接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樓:李在世
你的 要求都可以到當地有關部門進行求訴!但是去之前 詳細看一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要兩年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補交社保;如果你辭職的話,還可以要經濟補償金;押金可以要求退回。
有關勞動法和勞務法的問題,求達人幫助
2008年1月起,新勞動合同法有規定 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新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功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量杯工資 所以,如果它還不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協議話,有權要求他與你簽訂...
關於勞動法問題? 100,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個人覺得工齡還是應該能延續,因為法人沒有變,只是公司名稱的變更。我們假設一下 如果從一個分公司調動到另外一個分公司,那是不是也不能延續呢?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您好,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
有關勞動合同的問題
如果僅僅因為沒幫你買社保你不服氣 其實你在公司的時候沒有得什麼大病 工傷什麼的 你得不到公司的補助的 如果覺得不服氣 可以去舉報啊 但是對自己沒很大幫助而且勞動局不一定盡職責去追查 現在很多企業都不為員工買保險 建議你以後遇到這種企業,要保管好你的勞動合同 如果有的話 或者其他工作證明 如果因公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