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城外五十九
職工無故曠工30天以上者是可以開初的,但是《勞動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職工曠工多少天可以開除,具體可以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判斷。
《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保障勞動者行使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曠工的處罰,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曠工達到規定的天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不明確的,一些省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和高院有支援“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
2樓:
這個還有看你們公司的就業規則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如果就業規則規定了,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直接開除;公司內部沒規定的話,也可以操作,但稍微麻煩點。
3樓:落兒
曠工三天以上就可以解聘了 但是要將解聘通知書直接面對秒交給他 或者公示,公示的報紙要求有法律效力 或者快遞但要確保本人簽收
4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要看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怎麼規定及勞動合同是怎麼約定的?勞動法裡沒有對此作明確規定。
5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需要看你們公司的規定。
員工無故曠工幾天可以辭退?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呢? 辭退曠工員工同時是否可以要求給公司經濟賠償? 20
6樓:匿名使用者
要根據公司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並公示的規章制度,一般單位規定三天就屬嚴回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按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7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1、根據《中
bai華人民共du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zhi:第三十九dao條 勞動者有版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權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為由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係(即辭退)。法律上對曠工幾天並沒有規定,具體可以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3、如果員工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主張賠償要求。
8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開除或者辭退bai
,是根據勞動du合同法zhi規定辦理的,如果dao職工違背了勞版動合同法,嚴重違
權反勞動紀律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樓上男辰天的回答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曠工15天可以除名的規定,已經作廢,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替代,你違背了,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也沒有任何補償
9樓: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bai
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du形之一的,用人單位zhi可以解除勞動合同:dao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專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
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公司可以辭退
不需要給補償 這屬於員工自己的原因
10樓:男辰天
曠工目前的bai依據仍然du是《企業職工獎懲條zhi例》(國發〔1982〕59號)
第十dao八條規定:“回職工無正當答
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情況是按勞動者自動離廠處理的。既然是自動離廠處理,自然可以無償解僱處理,即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企業最好是把上述曠工的規定在依據合法程式制定的企業內部勞動規章中加以規定,這樣就不用在合同中說明了。
若滿意望採納
11樓:蘭葉笑笑
每個公司的具體規定是不一樣的 一般是三天 我過得勞動合同法中 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有相關的內容
勞動法問題曠工三天給不給工資,勞動法問題曠工三天給不給工資?
您好!您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請病假要經過領導簽字,但是您沒有找領導簽字,可能違反單位的工作制度。但是如果您的病情緊急,應該也是可以特殊處理的。而領導在第二天傳送的資訊內容表明,單位對您沒有經過領導簽字請假是予以認可的,問題在於您請假時間過長。這個應該也有相應的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如果單位拿不出規章制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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