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王元頁
入職一年內的,沒簽合同期間是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原廠長有責任,因為沒按法律規定給職工籤合同,造成單位的損失,你可以再起訴他要求賠償
但是你本身廠的管理上也有漏洞,以常理推,你身為負責人不會完全不知情這個問題確實需要公司承擔,因為員工是為公司服務,是和公司建立的勞動關係,所以出了問題員工當然會要求公司做賠償
廠長也只是受僱於公司的,他是以公司的名義在工作法律規定是入職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合同,第二個月起一年內勞動者可以向單位要求雙倍工資的賠償 ,超過一年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和員工協商,賠償 一部分,然後快籤合同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廠長沒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屬於企業行為,工廠並不因廠長離職而免除責任。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的規定,員工要求公司作出相應補償,符合法律規定。
建議儘快與員工協商處理,避免造成更大損失。
問題補充
員工主張的應該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從建立勞動關係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以及應按規定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
前廠長應否對在職時所造成的所有損失負責任,可根據你與他之間是否就權利義務做過約定確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沒錯,的確是要公司承擔;因為員工要求賠償的對方並不是「法人代表」,而是「法人」本身,法人代表通俗地說就是公司老闆,法人就是公司本身,無論換幾個老闆,公司法人本身的債權債務是不會為之改變的。
具體賠償多少按照法律規定,08年2月以後,沒有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每個月二倍工資支付;當然你也可以和員工進行協商。至於廠長的事情那是你公司自己內部管理問題,不能對抗第三人(員工)的合法權利;當然你也可以追究該廠長的責任,不過那是另一回事了。
4樓:簡簡單單
是的,這個問題得由公司承擔不利的後果的。法律上追究也只會找你的,你才是真正代表工廠的。而廠長只是管理者。
建議你現在抓緊給員工補籤合同,已經申請仲裁的員工,進行協商處理。一旦仲裁,員工會獲勝的。
廠長有責任,但是他現在離職了,你無法追究到他的,他們現在要求的賠償也就是支付最長11個月的雙倍工資,最好的方式就是協商解決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廠長個人的決定或工作方式有問題,但他也是職務行為,代表公司與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故員工所要求的經濟補償應由公司承擔。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員工起訴,公司雙倍工資就賠定了!!!
7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要公司賠了,那個廠長也是給你們打工啊 ,他沒有和員工籤合同,是職務行為!
8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須支付雙倍工資的
9樓:漂流小蟲
是的,不是個人承擔而公司承擔,當時交接的時候具體事宜沒有交接清楚,導致現在這個狀況。
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在工作期間出現了失誤,但已經離職,如果公司要求賠償怎麼辦?
10樓:匿名使用者
1.電信的工作人員工作出錯,跟你不會有太多的關係.籤你的名字也沒什麼關係,你是代表公司的一種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
至於新來的主管沒有及時跟進那是公司的事情,人家新主管也不想混那趟黑水嘛.
2.根據勞動法,工作一個月起,一年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倍的工資.根據這一規定,你還可以要求公司再支付你在公司時的工資總額.
11樓:阿阿阿婧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以上兩條說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籤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獲得雙倍工資賠償;但未籤勞動合同不等同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建立勞動關係,所以,不能因為未籤書面勞動合同而判定失誤員工對於公司的損失免責,但是不能要求該員工承擔全部責任,應按照過錯原則來要求該員工承擔相應部分賠償責任才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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