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晉訪
是這樣不期而遇的一個人,將傷痕累累的我自路邊拾起,給予我淡定無虞生活.我願安心在他身邊停留,與舊人往事決絕告別.於是斬斷所有退路,告誡自己,切莫回頭,回頭即成鹽柱.遺忘是對自己和他人的善待.
呵呵 開個玩笑!
現在正式回答你!
我下個星期就能拿到畢業證了,屆時我能夠在不交納違約金的情況下離職麼?
回答:是的,可以的,你完全可以在不交納違約金的情況下離職啊!
對於在校生到企業上崗實習的相關規定,
目前《勞動法》沒有涉及,但《職業教育法》及各省市的勞動保障部門有相應的規定,
總的來說,在校生到企業實習的,
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疇,雙方不建立勞動關係,具體的權利義務應當由學校、企業、學生達成三方協議,按協議履行。
我不知道你的那個協議到底是“中止”還是“終止”,若是“終止”,那等你畢業你就可以走了,沒有必要提前告知。
所以說,你完全可以在不交納違約金的情況下離職啊!
對了,另外再給你提點小建議:1.問問公司是不是想留你,是不是打算給你提升的機會;
2.確實想走,實習協議根本不是什麼重要的東西,我工作換了好多,從來不要什麼實習協議,發工資,五金照樣幫我加,想走,和公司做好交代,走人。
你的這個公司只能說耍哼,實習協議拿去就拿去吧,對於你沒有什麼大用處,可能畢業有的學校用的到,其實沒沒大用,我有工作了,用它做什麼,
學校也就是希望你有個工作而已,順便做下畢業評價,別擔心的。
最後,真心祝你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籤“三方協議”。就是由學校、企業、學生達成三方協議,全名《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就應按協議履行具體的權利義務。
有關三方協議的注意事項你在網上可以找到,現在有兩點跟現在的你比較有關係。
1: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2:違約金方面。違約金是必須寫在三方上的,如果沒有提及,雙方就都沒有權力在違約時向對方提出違約金,因為款額根本沒有依據!
再有一個就是它是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定。社會上有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指定高額違約金,以此約束學生。但是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還有就是如果協議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比如約定了明確的報酬、期限、工作性質,那麼應當視為勞動合同,只要之後未有新的合同取代或變更,那麼雙方應當履行,應當是有效的,但你現在還是試用期,把畢業證書拿到的那一天開始到試用期結束前一分秒,麼這份協議對你們來說應當視為對原合同的變更,因此你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還有你上面寫的是“終止”,而不是“中止”,所以畢業的時候就可以走了。要扣你錢就打官司吧。我少收你一些錢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就業協議中約定的試用期只能是將來正式合同中的試用期,並不存在單獨的就業協議試用期的說法。而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是指違反就業協議的違約金,其與勞動合同無關,即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後必須到用人單位試用(工作),而不能到其他單位試用(工作),否則要交納違約金。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後,勞動合同並不能馬上籤訂,中間有一個過渡期,雖然在此期間就業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於畢業生已經去單位試用(工作),所以就不存在違反就業協議的情況。
而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雖然此時並沒有簽定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仍然受勞動法的調整,所以畢業生在就業協議約定的試用期內辭職並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雖然試用期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但期限長短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此外,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的累計期限不得超過上述規定。而且用人單位擅自向職工收取貨幣、事物以及證件等作為“入廠押金”、“風險金”或“保證金(物)”的做法,違反了國家關於勞動關係當事人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命令禁止的。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依法享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不需要負違約責任,也不需要支付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的費用。但是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該職工在合同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職工索賠,即勞動者須賠償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4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本人是前員工關係專員,每年在公司都要辦理二三十實習生的手續,從實習協議簽訂到履行,從履行到提前解除,不過大部分還是直接實習期滿後,直接被我公司聘用了。
1、實習協議實際上屬於勞務協議,如果對勞務協議不清楚,我可以舉個例子告訴你,勞務協議是就保姆和東家籤的那個協議。
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勞動、單位支付工資、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人身歸屬、受勞動法調整
實習協議:實習生提供勞務、單位支付實習費、單位與實習生不存在人身歸屬、受合同法調整
2、由於實習協議歸合同法調整,因此可以不受勞動法的限制約定違約金的金額,這是完全合法的;
3、根據該實習協議的約定,你只要畢業該實習協議就履行完畢終止了,終止的日期是你畢業證上確定的畢業日期,而不是你拿到畢業證的日期。
我原公司實習生好多在畢業時還在崗,導致不能及時領取畢業證,一般我通過**向學校確認後,就給他們辦理實習終止離職手續,或轉為正式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手續了。
5樓:幻想雲峰
1、實習協議不是勞動合同
實習協議是在校生去單位實習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在校的學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學生簽訂實習協議不適用勞動法規定。
2、既然是違約金,就必須使協議上有違約金的約定,如果協議上沒有約定違約金,事後不能主張違約金。
3、由於協議約定有“乙方達到畢業條件時協議解除”的約定。可以認為,該協議是一個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約定條件出現時,合同終止。合同終止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消滅,當然不存在還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可能了。
你“下個星期就能拿到畢業證了”,則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合同因解除條件的出現而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屆時,你不用交納違約金,可以直接離職。
你可以仔細看看下面的約定
八、本協議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1期限屆滿
2乙方達到畢業、離休、退休、退職條件。
6樓:原來今生以為
對於在校生到企業上崗實習的相關規定,目前《勞動法》沒有涉及,但《職業教育法》及各省市的勞動保障部門有相應的規定,總的來說,在校生到企業實習的,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疇,雙方不建立勞動關係,具體的權利義務應當由學校、企業、學生達成三方協議,按協議履行。
我不知道你的那個協議到底是“中止”還是“終止”,若是“終止”,那等你畢業你就可以走了,沒有必要提前告知。
7樓:匿名使用者
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以簡訊或者郵件或者書面方式通知,也可以三個通知方式同時使用。
二,即使實習協議約定有違約的條款,亦屬無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您所諮詢的問題應該不是什麼問題的,因為實習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你也 不受勞動合同的約束的。
9樓:何丹律師
單位用實習協議的名稱實際上是一種規避勞動法的做法。從法律屬性上講,“實習期”應該是《勞動法》所規定的試用期。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而不能算是違約,所以你現在的公司無權要求你支付違約金。
況且,實習協議裡的約定也很清楚:乙方畢業即可解除該協議。因此,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約定上,你都可以離開該單位而不用支付違約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不交違約金啊,你達到了終止合同的條件了,這個是很明確的。不用擔心,但是一切要等你畢業正到手後再說。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1期限屆滿
2乙方達到畢業、離休、退休、退職條件。
11樓:
很難為你還特地去網上找了那麼多資料來應付
和你提點建議:1.問問公司是不是想留你,是不是打算給你提升的機會;
2.確實想走,實習協議根本不是什麼重要的東西,我工作換了好多,從來不要什麼實習協議,發工資,五金照樣幫我加,想走,和公司做好交代,走人。
你的這個公司只能說耍哼,實習協議拿去就拿去吧,對於你沒有什麼大用處,可能畢業有的學校用的到,其實沒沒大用,我有工作了,用它做什麼,學校也就是希望你有個工作而已,順便做下畢業評價,別擔心的。
真的對那個公司沒什麼指望,離職,不用怕什麼!有不懂可以問我269474161 謝謝~
12樓:賣蟀
我不懂法,只知道那個要扣我錢我找那個算賬去。
路過,積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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