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和解除合同,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1-08 08:25:16

1樓:華律網

在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償,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2、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是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4、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儲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5、免除,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在以上事由出現時,均會導致合同關係消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 合同解除;(三) 債務相互抵銷;(四)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 債權人免除債務;(六) 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七)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樓:

房東什麼情況下有權終止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根本性違約時可終止和解除合同。

對方預期違約時,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在合理期限內如無擔保,則可終止和解除合同。

4樓:成都萬通未來技工學校

對無票乘車而又拒絕補票的人,列車長可責令其下車

對違法國家法律法規的可以終止合同

5樓:凱漫律師事務所

您這個問題實在是有點讓我們摸不著頭腦了!呵呵

買賣雙方存在的問題實在是多了去了,比如賣方的產品質量,送貨的時間,產品的數量等等太多有可能產生的問題了!買方拖欠的款項等問題。。。。。。呵呵!

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有什麼區別?

6樓:華律網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概念上很相似,但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不能等同。

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轉移給第三人。

綜上,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7樓:小溪閒談影視劇

終止合同,即合同終止;解除合同,即合同解除,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

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3、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既往,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係溯及的消滅,從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8樓:lee羅亞輝

1、法律後果不同。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既往,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係溯及的消滅,從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

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3、適用的條件不同。

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前,合同不能隨意解除。

9樓:走過路過自然飄過

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雖然聽起來差不多,都使得合同結束了,其實兩者差異比較大,簡單說說其中的區別。

首先,合同終止僅是合同關係發生變化,也就是說甲乙雙方都認可這個合同,只是到此結束了,不會在因為這個合同,在之前執行過程中的不愉快,再造成法律責任。簡單理解,終止合同就是合同圓滿結束了,不能再追前期執行的過錯;而合同解除則略微不同,他不僅僅合同關係發生變化,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因詐騙導致合同解除,就可以追究詐騙方給予賠償,或者讓其恢復原貌等。

其次,合同終止是可以轉移給第三方的;而合同解除是不能轉移給第三方的,其實這個道理很好理解。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合同,但是優於甲方並未履行合同或實施欺騙手段,導致乙方簽署合同或者造成了乙方的損失,那麼就要有甲方來承擔責任,不能因為甲方主體更換了,就找不到人解決問題了,尤其是勞動合同中,解除合同一般都會追溯當事人。

隨著《民法典》的生效,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不再是平等的兩個名詞,而是合同解除中包含合同終止,換句話說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是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一般情況下,合同終止由雙方協商,就可以將其終止;但是合同解除,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合同雙方協商,只要對方違反合同相關解除條款,就可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終止同合同解除的最核心區別。

總之,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只是聽起來差不多,從本質上來講,差異其實比較大,但是總體來講,合同解除都需要違約或打官司來解決,而合同終止一般屬於雙方和平分手。

10樓:法律快車

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在理論上存在以下區別:

第一、權利專屬不同

合同的解除權是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不能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只能隨同債權債務一起概括移轉;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以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給第三人。

第二、適用情形不同

合同解除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而合同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合同。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果,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合同解除後,對合同已履行的部分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而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果,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即使合同終止,也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第四、發生條件不同

我國合同法沒有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所以實踐中,合同解除適用於所有合同。當合同解除適用於繼續性合同時,此時表現為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特徵,即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

11樓:青島小魚聊創業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合同一旦簽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

12樓:懶貓沙畫

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

13樓:wyshi師

終止合同是合同到期了之後,有一方不願意繼續合作而選擇終止,是不需要付違約金的,但是解除合同是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一方受不了而提出的解除合同,這種正常情況下是要付違約金的。

14樓:一生悅讀

區別在於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合同的終止情形不同,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式不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一樣。

15樓:和民

就是不再給你續合同,有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說你犯過錯

16樓:匿名使用者

終止合同應該是合同到期,而解除合同應該是指合同雙方有一方或者雙方在合同時間沒到的時候,決定結束合同!(字面意思,最好找專業人士)

17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雙方不續簽合同了叫終止合同,

還在合同期限內雙方因故解除稱解除合同.

兩者的區別在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不同

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

18樓:戚廣利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都是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 協商解除。勞動法 第24條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2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根據 勞動法 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

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1 勞動合同期滿的 2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或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

施工合同一般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中國農業出版社 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種方式 約定解除。約定解除即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一方或雙方在某種條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這涉及附條件合同問題。所謂附條件合同,就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比如,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如果轉出土地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