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婦職工50歲退休 女幹部55歲退休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解除合同 且無需支付補償金 。養老必須繳夠15年才可以領取養老金,如果繳費年限不夠,可以一次性補交至15年,然後才可以領取養老金,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08年開始補交社保
退休人員退休後再工作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2樓:人人哦哦哦課
退休後再工作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政策
1、離退休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的規定,這類按照統一規定發給幹部和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及生活補助費等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再任職收入
職工退休後,按原則不能再入職工作,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工作,即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就應依法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個人稅按3%繳納,李先生退休後再入職,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資4000元,則應該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15元。
離退休人員的再就業所得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按取得所得的不同性質進行區分,按照適用稅目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徵。
①、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離退休人員兼職所得,按照「勞務報酬」計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離退休人員投資經營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計徵個人所得稅;
④、離退休人員取得的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樓:種花家的小米兔
退休職工返聘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保護,屬於勞務關係,受民法調整,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
退休人員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係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疇,雙方所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係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4樓:沉默火聖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從表面上看,退休員工從原工作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後,有權繼續向其他企業提供有償勞動(即所謂「發揮餘熱」),其與所服務的企業之間應該成立勞動關係。但是,由於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應該成立的勞動關係實際上並不成立。
根據有關法規,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後,「應該」退休。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後在身體健康、勞動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則有上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從這一意義上看,雖然法律承認勞動者退休後仍能夠發揮餘熱,但其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
從社會保險關係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後即無須繼續購買社保,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因此,企業聘用退休員工的,不成立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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