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按現行新勞動法中的規定:
1、辭職需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書面辭職。
你離開原單位時必須要進行工作交接手續,最好是書面的且有雙方簽名的。如已書面提出30天后,可以協商辭職離開,但須交接工作。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給你經濟補償的(依工齡每滿一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
2、如果你在此之前與原單位簽定了「技術保密協議」的且合同期未到的情況下,應該是不能輕易離開的。
如提前離開,那樣的話用人單位就可以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你會給用人單位賠償的,賠償多少看協議中所寫數目進行折算。
如果他們不批,你就可以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享有你所享有的權利。
2樓:chunchun快樂家
"1、辭職需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書面辭職。
你離開原單位時必須要進行工作交接手續,最好是書面的且有雙方簽名的。如已書面提出30天后,可以協商辭職離開,但須交接工作。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給你經濟補償的(依工齡每滿一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
"自己辭職協商離開的還能得到經濟補償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原來和你一樣,就曠工等單位開除你,這樣還能領到**幾千塊補貼。
辭職報告不批怎麼辦?
4樓:我是一個麻瓜啊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壓著工資不發,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另外,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如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非但不用提前30天,甚至也不用用人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
5樓:深眠者
鑑於你們單位領導的答覆,你可以不用理會,當然,記得你要保留好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比如說你提交辭職報告等,只要在你交了報告日起滿一個月時即可不用前來上班,對於他們所謂什麼正月十五前不受理完全就是放屁,到時候如果他們扣壓的工資和壓金不全額退還的話,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促裁中心申請仲裁。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鑑於你們單位領導的答覆,你可以不用理會,當然,記得你要保留好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比如說你提交辭職報告等,只要在你交了報告日起滿一個月時即可不用前來上班,對於他們所謂什麼正月十五前不受理完全就是放屁,到時候如果他們扣壓的工資和壓金不全額退還的話,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促裁中心申請仲裁。
7樓:韓峰律師
1.你有證據是提交過辭職報告,就不同管他批不批,一個月後就可以走了.公司有義務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和獎金.
2.公司收押金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公司應該給退回的.
如果公司不給,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8樓:
發個ems給你們廠,記得要到ems拿到籤回單的單據,單上還要寫明內容是辭職報告,到1個月以後,就可以走正當途徑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書面提出後一個月就可以正式離職,你可以以文字方式或者郵件方式,記得抄送人事和自己,以便後面做證據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是做服務行業的吧,不批就請假、請假的理由自己找,適合自已當下的情況而定。
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後,公司不批准,該怎麼辦?
11樓:嘩嘩嘩嘩
1、勞動者按照法律程式提交辭職通知,如果公司不批准,就要注意收集你已經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的相關檔案,並且確保這個檔案已經送達到公司;
2、同時也可以蒐集公司不合理的地方的證據,比如沒按照規定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公司剋扣或者不發工資等來提起申訴。
說明:1、如果你是自己沒有按正常流程提出離職,也沒有做交接工作,是自己說走就走的,那麼,我個人建議在通過法律途徑前還是應該和公司再心平氣和的交流一次,幫助做好手頭工作的交接,做好了還不給再通過法律途徑;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12樓:嚸鰑忈
勞動仲裁管這樣的事麼?怎麼找勞動仲裁才能起作用? 答案: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13樓:瀟遙子說
辭職申請別亂寫,公司不批,跳槽跳不了,送你一個模板
交了辭職報告,老闆不批,怎麼辦
14樓:ofweek人才網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15樓:
那就直接走人咯,一般不會不批的,除非你是國寶級的!
16樓:職場導師希珍
回答您好,勞動者辭職不需要單位批准,但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您要辭職只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當然你需要保留書面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不需要單位的批准,一個月後你們的勞動關係即解除,你只要證明你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了即可。公司不得扣你工資和押金。
您好,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您提前提出申請辭職是沒問題的,建議這種情況可以先找公司hr進行協商溝通。
當然也要及時做好工作交接,很多公司會以工作未交接為理由阻攔,但是實際來說已提前1個月提交申請就是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的。
一般來說,企業老闆不批,是想挽留你或者覺得還有其他交接工作沒有完成,你自己可以評估下。如果是挽留,那領導是否給你升職加薪是你想繼續留在公司的。如果有其他特殊情況,建議一定要進行協商,這樣即使後期跳槽,新的公司背調上家公司也不會惡意反饋。
也是利於你職場發展的。如果以上溝通努力都無果的情況下,再考慮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您好,如果您的問題已經解決,可以點選右上角「結束服務」,並給予5星贊。點選頭像關注我,如果你還有其他職場問題,可以再次向我諮詢。
我是12年以上經歷的專業諮詢師,擅長職業規劃、簡歷修改、面試輔導、大廠資源、職場人際等,截止目前,已經幫眾多求職人員找到了理想的工作。
07:08
開心依舊念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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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交了辭職報告,老闆不批怎麼辦??
17樓:哈怎麼肥四
交了辭職報告老闆不批准,先協商,協商不成走法律途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7條規定: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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