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釣魚佬老頭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樓:趙三康
您好;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建議您:一做好書面證據留存,也就是您通知過單位的書面內容;二是最好通過郵件、簡訊等再次告知領導,並做好留存;
三是做好工作交接,做到咱們應作的事情!
3樓:簡簡單單
1、《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試用期後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辭職的。
2、如果提前辭職了,用人單位不給離職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4樓:南通吉永文律師
不管單位是否批准,你都可以離職的,你已經盡到了提前一個月的通知義務
辭職書交了一個多月了,公司沒批,請問是否符合勞動法,我是否可以投訴。
5樓:楊文戰律師
如果有證據證明已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到期後你有權認為合同已解除了。
對解除本身和後續事情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單位是上海的嘛?根據你的情況,如果單位在上海,而且你與單位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只是事實勞動關係。那你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今後如果再遇到這種情況,最佳辦法是用**信的方式郵寄辭職信。**信的收據可以在庭審中作為證據。
7樓:
你們公司完全不合法。按勞動法:你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書到期就可以了,公司沒有任何理由扣減你的工資。
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不批准可以走人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不批准可以走人。(原因如下:)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勞動者辭工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決就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准許。
10樓:安靜的女漢子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就可以離職了,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試用期需要提前3天。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告知,是法律義務,過了一個月,公司不能以任何藉口不辦理退工,否則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現在還不可以走,因為你只是向你的上級遞交了辭職書而已,你的上級並沒有答應你。不管你去那裡做你要走的話,辭職都要提前一個月口頭向你的上級正式提出辭職並且要遞交一分正式的辭職書,再要你的上級肯定的答應簽字。現在你的情況先自己去找你的上級好好的談談,給你的上級一個確切的回答和答案,就可以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個公司的制度都是不一樣的,你可以去問下人事
但是我們這個廠的話 如果沒辭職就走的話 就算曠工處理,3天以後就自離。除去3天曠工的錢 ,剩餘的錢會打給你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你們領導不想你走吧,你有機會自己找時間和他聊一下,如果真的想走那就把事情說得急一點吧
遞交辭職報告了,單位不批准怎麼辦,理由是未滿最低服務年限
15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申請辭抄職,那麼沒有簽訂專項培訓相關協議的,那麼單位 不批准辭職,就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交了辭職報告一個月後公司不批准怎麼辦?
16樓:談笑有鴻儒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您要辭職只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當然你需要保留書面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不需要單位的批准,一個月後你們的勞動關係即解除,你只要證明你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了即可。公司不得扣你工資和押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拓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員工遞交辭職報告後不批,多長時間後可自動離職?
17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就等一個月吧,建議你最好把你的離職申請影印一份,自己留底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勞動法第三十二條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由於單位存在過錯,你可以隨時向單位提出辭職,並且當天結算工資走人。
還有,單位的處理辦法也是靈活的。你就口頭提出辭職,要求當天結算工資,或許他們即刻就同意你的要求。
我在現工作單位已提交辭職報告已有多月,可老闆就是不放。非要等到合適的接管,他繼續找不到
晗a馡子 你好!有些事情是相互的,保管也是很重要的崗位,確實需要合適的人選,既然老闆已經在找人了,那你這邊如果就是不想幹了,那你就說最多堅持到這個月,你已經做了提前申請請按照流程給你辦理離職。第二如果你只是覺得工資低,可以跟老闆攤牌說老闆我現在壓力大也不過想換個高一點的工資,如果你能給我漲工資,再說...
事業單位提交辭職報告後還去上班嗎
要去,在辭職報告還沒有生效之前,你還是該公司的員工,當然你不去影響也不大,但是估計你也不是負氣辭職的,為什麼不給原公司留個好印象呢?而且院領導沒有簽字之前還有微小的可能性發生,所以,去單位裡等待更穩妥。 感動一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工資支付到你最後考勤的工作日...
交了辭職報告直接走人的後果,打了辭職報告沒有交接工作就直接走人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如果交了辭職信後直接走人,可能會有如下後果 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 2.失去上月及本月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