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單位會不會不放呢?」:會不會放,只能是單位知道,你到時去問「單位」吧。
2、「是不是還要賠錢給單位呢?」:
(1)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而且約定的違約金又是《勞動合同法》支援的兩種違約金:你可能要承擔賠償違約金的責任。
(2)你已經在補充中說了:你的勞動合同中沒有關於違約金的規定,所以:你應該不會賠償違約金了。
(3)但你又在補充中說單位為你提供了培訓:那麼,合同中是否約定因為為你提供培訓而要求你工作x年、如果不工作x年就要賠償培訓費用呢?如果有這樣的約定:
這就是服務期條款,是合法的:你現在提前辭職,可能會承擔培訓費÷約定的工作年限×剩餘工作年限的違約金。
(4)除了違約金外:如果你不提前30天通知(試用期內只是提前3天,但願你還是在試用期內),你還應當承擔的是:因為你的辭職而給公司帶來的損失。
3、「不放的話怎麼辦呢?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前我直接曠工去讀書可以嗎?」:
(1)如果不放、你又特想去上學:可以自己走,但要承擔違約金或損失賠償。
(2)其實,如果沒有違約金條款:你違法辭職給單位帶來的損失,賠償不賠償是可以和單位協商的,只要你的單位領導協商好了,是不會有什麼問題的:你是去上學、而且是去公安學校上學、而不是到其他單位就職跳槽,可以協商的可能性很大。
4、「我之前好像有聽到過一個說法,說是升學或者公務員錄取的話,辭職是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俺沒聽說過,只知道許多朋友考上碩士或博士後辭去工作的,一樣有違約金和原單位不放檔案的戶口的麻煩。
5、「而且也不知道算不算公務員錄取的」:當然不算是公務員錄取,你還只是在校學生呢。
6、「現在我一邊焦急地等待錄取通知書,一方面還要擔心辭職的時候單位會不會放人,頭大死了」:頭大什麼呦!你現在就和領導搞好關係,等通知來了再和他好好協商:
沒什麼大問題的,你也知道,你現在單位的工作並不是非你不可、離你不行,而且現在需要就業的人很多的,只要你給領導送點禮,他應該是很樂意成全你、再有個招人的機會的吧。
2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隨時解約
請教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該如何處理?
3樓:小王的學習筆記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確實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也可以從提出之日起計算30天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總則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樓:吾本漁樵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要求其賠償損失、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本人違約,情況就比較複雜一些啦。
6樓:木琴
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並沒有違法行為的,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突然離職,交接不及時等所產生的經濟損失,要求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賠償。
7樓:弘嘉律師所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如果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8樓:
可以不收他違約金,但可以扣留他的賠償金(合理計算)
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9樓:北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0樓:華律網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1)違規: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失職: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欺詐:
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刑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先前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個月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要看是勞動者主動提出還是用人單位解除的。2,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
請問新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怎麼規定的,勞動者是否要提前30開通知單位
試用期內你提前3日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滿後,你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建議您閱讀馬上就要生效的勞動合同法。1 新法環境下,提前30天通知仍然是試用期過後的員工需要履行的義務。對於處於試用期的員工,需要提前3天提出辭職申請。2 如果不提前通知就離職,公司有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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