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這屬於因公司原因由公司提出變更勞動合同,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勞動者同意的才能變更,不同意的不得單方面變更,否則就屬於違法。你們不同意變更的,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給你們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另外公司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們解除合同,否則就應當再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樓:
你看一下籤的合同,如果裡面有類似「服從公司調動到其他分公司或其他城市」的條款,公司就不算違約。
公司因為各種問題需要搬遷,不願意跟隨公司搬遷的視為主動離職,並不作任何補償,請問這樣合法嗎? 30
3樓:落雪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以上是跟你情況相關的法律條文,你可以不看,大體來說就是,你這樣的情況,公司應該提前30天給予你選擇的機會,終止合同可獲得補償,但不是按照解僱你的計算方式來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因為各種問題需要搬遷,不願意跟隨公司搬遷的視為主動離職,並不作任何補償,是否合法就要看自己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如果合同中具有工作地址約定的,那麼就是用人單位違約,可以依據勞動法規要求用工單位賠償違約金的,用工單位不予賠償的,可以向社保局舉報後,申請勞動糾紛仲裁。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那麼就沒有辦法進行申訴的。
5樓:申君法律
不支付經濟補償肯定是不合法的。
6樓:伊克賽赫
如樓上說的,搬遷的確符合法律規定,但屬於簽訂勞動合同法裡規定的「重大事項變更」情形,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時的重大事項變更的,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就要按照工齡支付補償金、並支付代通金,如果有加班費、年休假等,此時可以一併提出。
可以明確說,公司的說法站不住腳,在法庭上不會獲得支援。
7樓:摩托迷孩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換句話來講,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一致的,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即員工有權不跟隨。員工並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為由辭退員工,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員工不要求履行的,則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向員工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搬遷,員工不想去,會得到賠償嗎?
8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是這樣,公司地址的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單位需要徵得個人同意才可以。
否則單位屬於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給你賠償你現在做的,千萬不可以辭職,要等單位給你解決,單位兩個選擇。
一是協調你工作不讓你過去,一是解僱你,第一種情況不用賠你,第二種情況需要賠償你n+1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9樓:墨汁諾
如用人單位搬到合同約定以外的地方,視為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勞動者有權拒絕並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作地點,只在市內搬遷較難獲得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禾稷
公司搬遷新地址,員工不想去如何解決?
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解決方案,一,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員工經濟補償;二,公司提供新地址後的交通解決辦法。
如果沒有這兩條之一,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搬遷的距離是在附近,而且沒有給員工增加過多的通勤時間,一般仲裁會調解或者不予支援員工請求。
如果遠距離搬遷,像你說的從長壽路搬遷到奉賢,幾十公里了,這個就看企業怎麼應對。
勞動合同裡肯定沒寫工作地址或只寫了上海市,這條一般認作無效。
如果你覺得這份工作不得不接受,那麼就跟公司商量,要麼在附近解決宿舍要麼增加房補自己租房,畢竟通勤成本在那裡。作為公司來說,搬遷肯定也考慮了骨幹員工的通勤問題,畢竟骨幹員工對企業的重要性擺在那裡,除非老闆白內障了。
如果你覺得這份工作可有可無,那麼你就等公司要求你去新地址上班的時候,給公司發函(ems),面單上一定寫清楚裡面的題目。要求公司就勞動合同重大變更給你書面答覆。
不管公司答覆還是不答覆,這個程式必須有。
然後你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了。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廠搬遷,員工不去的,否給予經濟補償,要具體衡量企業搬遷的距離及合理性因素。一般一個區之間搬遷,對員工工作生活影響不大的,公司可以不補償。
但是如果勞動地點發生變更的,必須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不一致的因為勞動地點的變更屬於重大變更,這種情況下,員工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搬遷,員工不去有沒有賠償金,公司搬遷,上海本市內搬遷,員工不去,可以要求賠償嗎
公司搬遷,員工不去有沒有賠償金?勞動合同 中是否有工作地點的相關規定,如有,可以主張合同內容發生變更,與單位協商解除合同,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兩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補償。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您稍等一會兒 您好親,這邊很高興為您服務公司如果搬遷到勞動合同約定的...
私人公司強制員工無償加班怎麼辦,公司強制員工無償加班合法嗎?
私人公司強制員工無償加班怎麼辦?這種情況在私企是衡量普遍的情況。像你這種和在私企上做事,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這種事情就很麻煩,除非你換一家公司。如果說想在這一直做下去,那麼你一定要讓公司和你簽訂勞動合同,要不然一旦出現什麼珍奇或者糾紛,你都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像他們這種如果你想繼續做下去,也可以到當...
老闆強制要求員工加班,公司隨便強制職員加班是不是違法?
百家百談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要求,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