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需要不需要負責離職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

時間 2022-01-03 13:20:11

1樓:小俊七七

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話是不需要負責離職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的。不過如果是在職期間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樓:

試用期內辭職,要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嗎?

3樓:

因為調離其他部門 我沒去 然後被迫離職 辭職一個多月了 今天打**要工資 人家說之前錄單子 用費錄錯了 要從我的工資里扣除 這個請問合理嗎?我都離職一個多月了 我不要工資人家啥也沒說 也沒發現問題 我一要工資 就說我需要被扣錢 難道所有離職人員還要離職之後承擔這些問題嗎 求援助

4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不存在「負責離職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問題,只消書面或口頭提前三天告知就可以了。況且,老闆故意延長試用期,已經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了!

5樓:簡簡單單

試用期辭職,不需要負責離職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離職後用人單位追究損失,也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在職期間,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賠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起訴你,那讓他起訴好啦,

試用期員工只有提前三天就可以離職,合同期要提前一個月,既然你已經提出申請,當然可以離職,招不招得進人,不管你的事,只有申請到期後一個星期內公司就必須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並一次性結清薪資。

只要你按法定程式提出離職,造成的損失也不關你事,除非有直接的證明和直接的損失資料證明。

7樓:問法網姜律師

試用期內,你只要提前三天提出辭職即可。

8樓:靈魂

1、你是簽了3年的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3年合同可以有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2、轉正後是提前30天書面形式告知單位辭職,試用期內提前3天書面形式告知單位

9樓:曠訪風

我09年9月和公司簽訂3年合同,其中試用期說是3個月,但是到現在都5個月了,還未辦理轉正手續!中間在2023年1月份,我提出申請轉正,但是公司有些事情,後來拖到2月初,告訴我春節過後,從3月份開始轉正!現在我想辭職,在2月23號提交辭職申請,到現在已經過了3天了。

但是公司一直挽留我,因為公司只有我一個員工,所以老闆不想讓我立刻走,想讓我至少等招聘進來員工後(至少一個月吧)才讓我走!我想現在立刻走人,違反勞動法嗎?老闆要起訴我,我應該怎麼辦?

我離職後公司造成的損失是否與我有關?老闆要我負責離職後的損失! 我是在做軟體開發程式設計師職位!

現在還是試用期!

10樓:上海本地律師

首先你已經不在試用期了,你們合同所約定的試用期為3個月,老闆或你都無權單方延長試用期。所以,你不能以在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如需解除勞動合同,因試用期內和轉正後的待遇不同,但老闆在試用期屆滿之後仍按試用期標準支付你工資,故你可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承擔任何賠償,相反可要求老闆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試用期辭職,需要賠償嗎?

11樓:華律網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者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2樓:

試用期內辭職,要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首先應當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培訓費的賠償事宜;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培訓費賠償」方面的約定,員工也應當賠償一定的培訓費,依據 2023年10月10日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第三條的規定,培訓費賠償額的計算如下: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直接走人就是了,社會上這種事多如牛毛!其實你可以幹一段時間哪,不行了再走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此外,你朋友說得對,崗前培訓無需任何賠償。

只有你們雙方約定服務期的,有培訓發票證明的,才會牽涉到補償問題。食宿費是公司福利,更無需任何賠償。你所要做的就是,寫一篇書面辭職報告,三天後走人。

如果公司在十五日內不予辦理退工手續,你可以走勞動仲裁途徑。

如還有什麼疑問,願繼續回答。

1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按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下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天;兩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尤其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可以隨時通知單位,並且一般不需要承擔因此造成的違約責任。《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2023年10月10日 勞辦發[1995]264號) 規定: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問,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如果是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辭職需要給公司賠償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講,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離職,是不需要賠償或違約金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可以正常離職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試用期辭職需要注意什麼嗎,試用期辭職需要注意什麼?

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不過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 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 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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