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及時發工資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嗎,有哪些依據

時間 2021-10-28 06:43:02

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是可以以此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員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的時效性為一年,只要員工有證據證明糾紛是在一年內發生的就可以進行維權。但是在一年以外的時間出現的糾紛,是不能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的了。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樓:

可以提前一個月寫出書面申請

3樓:夏城洋

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公司拖欠工資員工可以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嗎

4樓:**小舍

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另外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公司拖欠工資的做法就違反了上述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要求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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