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南方飛虹
若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時間不高於法定試用期時間,則試用期合理。
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2樓:徐其山
口頭約定試用期不合理,應當以書面形式在合同中註明。
這種口頭約定的試用期,對於員工沒有約束能力,員工可以要求無試用期或者隨時中止試用期。一旦因此而發生勞資糾紛,需要資方負責舉證。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口頭約定試用期不合法
試用期期限和試用期工資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並應符合勞同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二、購買辦公用品個人先墊付,憑發票報銷是可以的,如果擔心不能報銷,最好寫張辦公用品採購審批單。
4樓:仲夏╅絕戀
試用期是要寫在合同裡的 而且要明確寫上幾個月
公司沒跟我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試用期3個月,想問這樣合法合理不???
5樓:韓飛律師
勞動案勞動案件比較簡單,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並且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寫勞動仲裁申請書、影印下身份證、準備好證據、去工商局調取下該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主要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6樓:簡簡單單
1、公司沒跟我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試用期3個月,這樣是不合理的。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合法,公司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應該包含在勞動合同裡面。譬如你在1月1日上班,老闆必須在2月1日前和你籤勞動合同,而且合同的入職時間是1月1號。社保都要繳。
不滿1年的試用是不超1個月,1到3年是不超2個月,3年以上是不超6個月。
你和老闆只單獨約定3個月試用期,只能看著是3個月長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約定無效。
9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也要籤勞動合同的,合同中要寫明,試用期是多久。
試用期可以先不給員工上保險。
10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有試用期合同的 最短1個月 最長6個月,是要發試用期工資的,相對的保險也是必須要有的 如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和工商保險。這是一個正規企業必須必備的。
你的公司應該是屬於民營的個體企業,不正規化,估計會存在著壓扣工資的問題
勸你為了個人利益從長考慮這樣的工作是否有必要做。
11樓:冰怡寒
您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除非你是非全日制用工。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期限內的,也就是說老闆的說話不合理,您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買社保。
您可以研究一下勞動合同法第10、82、19條,和您是否能通過試用期,決定要不要籤勞動合同;分析之後,假若你決定不籤,保留好您的工作證件,可以影印一下,作為證據使用,以備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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