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是什麼關係

時間 2021-09-03 05:10:26

1樓:林葉雨下

無過錯責任,英美法律中稱之為嚴格責任。所以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是基於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的一種責任。

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於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學術上也把無過錯責任稱之為「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則稱之為「嚴格責任」。嚴格責任就是指無過錯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適用於無過錯責任的情況

1、《侵權責任法》第32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34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侵權責任法》第35條 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侵權責任法》第48條 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因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汙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侵權責任法》第86條 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侵權責任法》第55條 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

11、《侵權責任法》第59條 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

12、《侵權責任法》第89條 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樓:醉意撩人殤

嚴格責任就是指無過錯責任。

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指基於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的一種責任。

無過錯責任又稱「無過失責任」。法律責任的一種。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損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伴隨近代科學技術和工業大生產的發展而產生。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迅速發展,危險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證明侵害人有過錯往往有困難,尤其是大型危險性工業的興起,隨時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

為了保障社會安全和人體健康,約束和預防事故的發生,世界各國陸續在民事立法、經濟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3樓:初涉法律者

. 嚴格責任(英美法系):指基於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的一種責任。

無過錯責任:大陸法系。

嚴格責任是英美法中廣泛使用的概念,與之相對應的無過錯責任則產生、成長於大陸法系的土壤。它們都大致地涉及到在侵權責任認定過程中,不考慮加害人過錯或者至少並不首先考慮過錯這樣一種立法、司法乃至法學思維上的取向。

嚴格責任儘管基本不考慮過錯對責任成立的影響,但仍然存在著相當的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過錯、受害人自願承擔風險、第三人過錯等。就此而言,嚴格責任「儘管嚴格,但非絕對」。故,一方面因為其對過錯的忽略,大致與大陸法無過錯責任相類;另一方面從其有免責事由這一點可以認為其與過錯責任中(特殊的)過錯推定相類。

因此,可以認為嚴格責任具有融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風險於一體的損失分擔機制之功能。嚴格責任「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過錯推定責任」,兩者的免責條件基本一致,是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

大陸法系無過錯責任和英美法的嚴格責任正日漸接近、融合,其發展脈絡、哲學基礎、制度功能及功能發揮之配套機制均有相似相類之處,體現出一些共性。

什麼是嚴格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嚴格責任,精確來講,就是指違約責任不以違約方有過錯為構成要件,只要違反合同,就要承擔責任.但是,並不是說這種責任就完全沒有限制,當事人如能舉出約定或者法定的免責事由,仍可以不承擔責任

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的一般準則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的一般準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在此基礎上,民法通則又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承擔損害賠償的主觀構成條件。根據此原則,行為人無過錯即無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民法通則)是把「過錯責任」作為損害賠償的一般準則。

過錯責任包括推定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是指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的民事責任。實質上,推定過錯責任,是過錯責任範疇內的「加重責任」,與一般的過錯責任不同。

它是在無法判明過錯的情況下,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凡屬過錯推定的場合,行為人(一般是被告)必須舉證(即提出證據予以證明),證明了自己沒有過錯,這才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稱舉證責任「倒置」,主要由行為人(被告)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而在過錯責任條件下,舉證責任主要在受害方(原告),受害人需證明加害人(被告)有過錯時,加害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推定過錯責任與一般過錯責任的區別,主要是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即由誰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不同。如《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這一規定,適用的就是推定過錯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僅根據其行為造成客觀存在的損害結果,依照法律的特殊規定,追究其民事責任的特殊準則。

無過錯責任是基於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與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理論上又稱為「危險責任」或「嚴格責任」。它與過錯責任原則不同,是民事責任的一種例外規定,主要適用於特殊損害賠償,而且不以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一般都是限額賠償,在此種場合**現了「對不幸的損害進行合理的分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要求加害人賠償,而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叉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公平合理分擔,判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責任方式」;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區別在於,嚴格責任是指基於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責任,它介於無過錯與過錯推定之間的責任,多用於合同法之中。

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6樓:戲說三分

1、性質不同。過錯責任的行為具有違法性,無過錯責任的行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違法性特徵;

2、前提不同。過錯責任以存在過錯為承擔責任的前提,比如說故意傷害,無過錯責任不以過錯為前提,比如說產品質量責任;

3、判斷條件不同。無過錯責任行為人不必過錯,過錯責任有過錯。

具體釋義: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民法歸責原則中的一個特殊原則。主要含義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以及行為人的活動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後果是因果關係,而特別加重其責任,讓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於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它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

主要區別就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有無過錯不同,是否承擔責任不同。

1.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的故意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則是指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中,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ps: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民事侵權案件有:

產品缺陷責任、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2.環境汙染責任、

3.高度危險責任、

4.違規飼養動物的責任、

5.飼養違禁動物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主要區別:

1.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的故意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2.無過錯責任則是指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嚴格責任就是無過錯責任嗎,什麼是嚴格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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