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茶樓上班兩個月,想這個月辭職,但是老闆說需要提前月提出辭職,叫我下個月的24號才能走人,或者

時間 2021-06-11 17:39:53

1樓:海之聲蘇州店

工作都是有規定的,堅持一下吧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有關係,又不犯法,只要你態度堅決能夠說服他就讓你走

3樓:

主要看當初怎麼約定的

工作一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會有影響嗎

4樓:醉意撩人殤

辭工對以後找工作沒有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樓:卡卡卡卡新

如果擔心這一個月的工作經歷會影響你後續的求職,不妨不要把這段經歷寫在簡歷上。

如果在社保這方面有留下了這家公司的一些足跡,那麼也可以不列在簡歷上,可以考慮在面試的時候跟面試官說明,同時說明原因,如:這段經歷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 ,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公司方面存在問題漏洞等。

不用害怕這一個月會對後續找工作有多大影響,只要不是頻繁地短期內就業與離職,用人單位一般都不會去追究太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傻啊,找工作肯定說有2年工作經驗,只幹了一個月這份工作不要說,要是問你這一個月在幹嘛,就說一直在尋找合適的單位。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短暫的工作經歷難免讓僱主懷疑你的穩定性、適應性和自身能力。

你在找下一份工作的面試中,面試官通常都會問你上份工作的離職原因,你的回答要誠懇且有理有據,不是你自己太主觀的原因,這樣影響一般不大。

希望能幫到你,祝工作順利!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自己個人的事,關鍵是你問心無愧,人每時每刻都 要面對人生的風風雨雨,過去已經過去,最重要是未來,現在是最好的禮物,活在當下,人生苦短同,不要浪費光陰

9樓:無憂求職錦囊

首先工作一個月就離職,肯定會在你下次找工作的時候,讓hr懷疑你個人的穩定性。會不會再次馬上離職?能不能穩定?

這些原因都有可能導致你不被錄用。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想好如何給出一個合適的離職原因 ,同時讓hr相信上一次的匆忙離職只是偶然情況,不會再次出現 。

10樓:催天下

自己如果做的不順利,辭職是無可厚非的,只要有能力,到**有發光。充滿自信的去面試吧!把短期的工作經歷就當做一個小插曲給剪輯掉吧。

11樓:

你首先的確定你想做什麼?能做什麼?結合自己的長處做自己喜歡的職業,如果收入待遇等條件都不比原來的差多少,或者更好,你一定能說服你爸媽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是混滿一年在走,要不就在你的簡歷裡不要顯示這家公司,就寫幹兩年的公司。

我就這麼幹,應聘什麼公司就寫什麼樣的簡歷。簡歷是可變的,你懂嗎。

13樓:高冷玉

都有吧 有的公司回覺的你是不穩定 愛跳槽的 所以就會對你另眼看待,但是如果你又說出來他們公司不符合你不是你理想中的公司 有些公司又會覺的你的眼光太高 他們公司不適合你

14樓:裴蓁律師

習慣性無理由跳槽,會記錄在案,直接影響就業

15樓:

沒什麼郵箱,以後簡歷上不體現這一個月的工作就行了。一兩個月沒工作也是正常的。

16樓:齊河華瑞牧業

不會影響的,一般公司會有三個月的試用期,這期間就是你適應公司或公司考量你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偶爾出現影響不大,頻繁出現就會影響再次就業,面談會問你離職原因的,做好應對準備,如果是高管會有背景調查,如果你應聘的是一般人員,建議將這個公司的工作經歷略掉不提

18樓:匿名使用者

單獨一個不要緊,不要頻繁跳槽就行

19樓:桃色和粉色

沒有影響,只要你的簡歷上別寫成工作年限1月就行,頻繁換工作會造成習慣性的問題,而且給用人單位一種不穩定的感覺,所以,請慎重

你只寫以前工作的2年,別寫最近1個月這個,就無所謂了

20樓:今生不再

你也太實在了,以後在簡歷上寫兩年就行了,不要講大實話,傻孩子。

21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除非是你很頻繁的在跳槽,連續幾個公司都是做了幾個月那種,試用期本身就是雙方之間互相選擇的過程,工作簡歷裡可以看自己需要選擇性新增,1個月的不算什麼工作經歷,直接簡歷裡不用填寫的,除非是hr問你上家離職後中間的空窗期在幹什麼這種。

22樓:再見雲顏

有一定的影響,但是影響不大,你的簡歷中可以將這種工作一兩個月的內容刪除掉即可。

23樓:上海_英才網

不會有影響,但是相當於你這段工作經歷白費了,寫簡歷的時候不要寫出來。在下次找工作有相關的可以說你從工作中獲得的能力,學習到什麼。

自己主動辭職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嗎?

24樓:小島知道

辭職後怎麼領取失業保險金?

25樓:匿名使用者

1、按《失業保

險條bai例du》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zhi條件的失業人員,dao可以領取失業保專險金:

(一)按照規屬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如果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條件,即使繳費時間滿一年也不可以領取。3、所以你應當與單位協商,能否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時,不要把原因歸於個人,這對單位不會有什麼損失,你也就可以領取了。4、還有一個辦法就是,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5、按上述理由辭職,不但可以領取失業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6樓:baby無知的螞蟻

1、本人辭職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條件中有一條是,員工非本人意願離職。

2、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7樓:籽曦草莓蛋撻

自己主動辭職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你只要有辦法證明你是失業狀態,而且你參加過失業保險

28樓:信用管家

根據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條件規定,很多人對其中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表示不解,以為是自己主動辭職不能領失業金,其實,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如下: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備註:(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備註:(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1)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2)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3)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備註:(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先辭職再找工作還是找到了再辭?

29樓:小七宋先生

是應該辭了職找工作,還是找到工作再辭職呢?

30樓:活的魂有靈人

先找到別的好工作,再辭職也不遲。如果你先辭職了,萬一找不到合適的工作那就耽誤了掙錢了。

31樓:匿名使用者

換工作,是先提出辭職還是找到工作再辭職?

有一位程式設計師說,自己的工作很鬱悶,覺得沒有發展空間,而且上司做事常常不守承諾,對此十分失望,想辭職換工作。但是現在有一個很矛盾的問題,如果現在辭職,又不知道何時才能找到下家,而若不辭職,又沒時間面試找工作。

換工作,到底是先提出辭職,還是找到工作再辭職?

有人就想,能否「腳踏兩隻船」?

先與下家簽好勞動合同,然後再去找上家去辦手續辭職?這樣不就萬事ok了嗎?

無論在哪方面,「腳踏兩隻船」都是不可的。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就有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雖然不可腳踏兩隻船,並不代表不能「騎驢找馬」。

如果當前公司遠離人才市場、公司制度又不允許多次請假,那隻能先辭職再找工作。但若前公司同意請假,或自己能通過其他便捷方法(如網路面試),事先就物色好工作,待辦好辭職手續後直接去新單位報到,那最好不過。

試想,如果自己能力不是很突出,那麼就會長時間處於待業狀態,時間久了自然心急,而因為著急,很容易找到一個更差的工作。

一位做人力的@lv winston也分享說,如果你的簡歷有一段較長的待業狀態,在以後的職業生涯中都會被問空缺的原因,而hr普遍把這樣的行為歸結是求職者性格衝動的表現,不利於自己的未來發展。

由此,在辭職前,也的確要問問自己是否因一時衝動。畢竟職場大同小異,不同的只會是自己的能力,有多大的本事就做多大的事。

32樓:匿名使用者

正確的做法是先找到工作以後再辭職因為你的生活費不能中斷

33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穩妥找到工作再辭職,但你描述來看,應該辭職後認真找工作需要好好尋找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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