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宣告死亡的條件

時間 2022-04-15 09:40:12

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申請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宣告死亡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a:下落不明滿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c:意外失蹤且取得死亡證明的)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參考內容:法律界**法務通vv

2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死亡必須具備的條件:(1)公民離開其住所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超過了法定期間。

該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一是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三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後。

3樓:匿名使用者

(1)公民離開其住所不明。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信的狀況。

(2)公民下落不明的狀況超過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戰爭期間不落不明的,應當從戰爭結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4樓:匿名使用者

1.宣告失蹤條件。(1)公民離開其住所不明。所謂: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信的狀況。(2)公民下落不明的狀況超過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

如果公民在戰爭期間不落不明的,應當從戰爭結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5樓:申新律所

下落不明4年,意外事件2年,

戰爭另算

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麼,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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