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律問題?如果,人死亡,沒有任何親屬,他的遺產由誰繼承?如果,他留遺囑讓A繼承,但是A放

時間 2022-03-23 21:38:32

1樓:

1、《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2、遺贈是單方的、無償的法律行為,只須遺贈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並不需要徵得受贈人的同意。但遺贈不同於生前贈與,必須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具備設立遺囑的法定要件方為有效。

遺贈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為一般要件,還要符合繼承法的特別規定。一個有效的遺囑須具備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亡。

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首先應當用來支付為喪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費用,清償死者生前欠下的債務,給予對死者生前盡過一定照料責任的人以適當補償。餘下的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則歸他生前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組織成員或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勞動者,則歸國家所有。

所謂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一、被繼承人既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被繼承人雖然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但是全體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或者全體繼承人都喪失了繼承權,都沒有資格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只用遺囑處分了一部分遺產,其餘未加處分的那一部分遺產也屬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3樓:民商法苑

一個人死亡,沒有任何親屬,則其遺產由國家所有;其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4樓:行拂亂其所為

繼承的順序與遺囑無關,有遺囑先看遺囑,如果無遺囑,那就看繼承順序,再遠也有親屬,到時如有財產糾紛,,還要問律師,

5樓:呀咿呀呀

應該由子女來繼承。實在沒人繼承。就為公益事業做出微薄之力

6樓:隨便

根據我國繼承法,如果沒有第一第二第三順位繼承人,也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他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色)。

如果遺囑寫明留給a繼承,a卻放棄了,那遺產歸國家所有。

根據我國繼承法,如果受遺贈人三個月內不明確表示接受遺贈,則視為放棄遺贈。這些遺產歸國家所有

出題人是愛上國家了吧?

任何一個人死亡後遺產沒有人繼承,那麼該遺產還是屬於死者的嗎?

7樓:荊萊

《繼承法》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8樓:口斤哥欠

如果一個人死亡後沒有親屬繼承遺產那麼這個遺產就屬於國家的,如這個人在死亡之前立有遺囑說明這個遺產的去處那麼這個遺產就按遺囑實行所屬權!

9樓:

如果他沒有任何的遺產繼承人。那這份遺產就是歸國所有了。

10樓:爽朗的張亞紅

會捐給福利院養老院,或者作為助學金資助那些孤兒

11樓:布新筠

首先,遺產法規定一個人死後,他的遺產首先歸他的直系親屬繼承,如果直系親屬沒有的話,那麼就旁系親屬來繼承旁系親屬也沒有的話,那麼他財產將會被為國有投入到國家的國庫中去了。當然了,這種沒有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包括遠房親戚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所以這種情況十分罕見。

12樓:看我的神話

死亡了沒有繼承人,一般都是歸於國家所有,。如果是集體 所有制成員,那麼就是歸於集體組織所有。建議還是留下遺囑,免得出現問題

13樓:樂活樂享

法院確認死者的遺產無人繼承,則其財產會由法院交給社會福利機構保管……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任何繼承人的話,那麼就歸國家所有!

15樓:花前獨賞

沒有直系繼承人會給旁系親屬,都沒有,國家就替你接手了,總之會有歸處。

16樓:康傲菡

既然沒有人繼承那這遺產就是國家的,銀行存款就是銀行的

17樓:歐鴻騫

你好,沒有人繼承遺產就給國家了。

18樓:伯迎夏侯

不是!死者空條條來,空條條的去

19樓:水中媚兒

沒有人繼承就是國家了了

有關遺囑繼承的問題,如果某人把他所有的財產用遺囑贈與別人,那他的親屬是否一點也繼承不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某人把他所有的財產用遺囑贈與別人,那他的親屬是否一點也繼承不了?」:

(1)只要遺囑符合《繼承法》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遺囑:他的親屬就真的「一點也繼承不了」,而且:他的親屬還得照樣對他盡贍養義務。

(2)但是,如果他的遺囑不符合法定要求,是無效的、或者是部分無效的遺囑,那麼:他的全部遺產或是無效部分的遺產,就仍然由他的所有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他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不是「一點也拿不到」了。

(3)請你注意:他的「親屬」與「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範圍是不同的,法院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他的兄弟姐妹也是「親屬」,但只能算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2、「遺囑上把自己名下的(非共有財產)給了某個外人,那父親的親屬,比如兒子妻子其父母是不是一點也拿不到?還是有最低限度的一定份額 」:

(1)只要遺囑有效:妻子和兒子就一點得不到,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在遺囑之外有什麼「最低限度的一定份額」。

(2)但是,如果妻子和兒子、父母中有人是喪失了勞動能力、又沒有經濟**的人,父親的遺囑又沒有為這樣的人保留應有的份額的,應在按遺囑處分遺產前,給這樣的人留下相應的份額。

3、「我記得國外電影上有寫即使用遺囑讓別人繼承,但親人仍然有微小的繼承份額,請問這是哪國的法律」:

(1)這個俺不太清楚,和你一起期待有朋友來回答。

(2)可不管是哪國的,拿到中國的法庭上也是不管用,只要你在中國境內,就只能適用中國的法律。

21樓:清涼石板

第一個問題:

我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這一規定說明,我國遺囑繼承人的範圍,僅僅限於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數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等。

被繼承人可以把自己的財產留給上述法定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中的任何人,但是不應違反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即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任何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除此之外,既可以指定由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也可把遺產的一部或全部不給有勞動能力的父母、配偶,而遺留給兄弟姐妹,也可以越過其子女,把遺產直接遺留給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同時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6條第3款的規定,公民也有權把自己的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種人可能是與被繼承人無任何親屬關係的公民。但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只能作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繼承人。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後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但是,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及殘疾人和無生活**人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遺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籍,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第二個問題:

我國繼承法就有相關的規定:《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高法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上述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處理遺產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上述規定的立法宗旨是保護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的權益,以求法律的公正和社會財富分配的公平,並防止遺囑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應當由家庭承擔的義務而推向社會,其積極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國外也有通過「特留份」這樣的規定,以防止被繼承人將全部遺產通過遺囑繼承而剝奪了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相關權利。如:

《義大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規定:「特留份繼承人是那些由法律規定為他們的利益保留一部分遺產或者其他權利的人。他們是:

配偶婚生子女、私生子女以及直 系尊親屬」,第五百三十七條規定:「如果父親或母親只留一個子女,或婚生或私生,則該子女可以獲得遺產的半數,本法第五百四十二 條規定的情況除外。在留有數名子女的情況下,他們可以獲得遺產的三分之二,並且按照相同的份額平均分配給全體婚生子女和私生子女。

」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國和日本等國均有類似的規定。以「特留份」的形式對遺囑自由加以限制,已成大多數國家民事立法的通例。

22樓:銀色佳期

比如父親去世了,遺囑上把自己名下的(非共有財產)給了某個外人,那父親的親屬,比如兒子妻子其父母是不是一點也拿不到

是的,一點也拿不到。

23樓:鼓落的風箏

我國的繼承處理依據主要是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一般來說是先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才是按法定繼承。當然在繼承法中也有專門的規定,保護哪些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親屬的合法權利,分得多少,由法院酌情考慮。

國外的法律我就不清楚了,但它對我國處理此類案件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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