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犯罪的定義,稅務犯罪的基本特徵

時間 2025-03-29 01:50:22

稅務犯罪的基本特徵

1樓:宗輝

稅務犯罪有三個特徵:

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行為對社會主義國家與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這是稅務犯罪的本質特徵;

2、刑事違法性,即行為不是一般的違法,而是觸犯了刑法;

3、應受懲罰性,即行為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此三者是稅務犯罪統一而不可分割的特徵。稅務犯罪概念是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原則標準;

4、稅務犯罪指侵犯國家的稅收制度與管理秩序,依刑法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稅務犯罪的種類:危害稅收徵收管理罪;瀆職罪;走私罪。危害稅收徵收管理罪包括偷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

瀆職罪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等。走私罪包括走私**、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我國涉稅犯罪的特點是如何的呢?

2樓:覃永雄

稅收立法機制不完善。

打擊涉稅犯罪必然要有法可依,這種法是稅收執法的基本依據,更是打擊涉稅犯罪,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基礎。我國現行稅收立法及相關機構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著打擊涉稅犯罪的力度。具體表現在:

1、稅法級次低。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作為依據,對規章只能參照。

而我國稅收領域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的法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雀鬥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其它的均還停留在暫行條例和暫行規定的行政法規層次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辦法及地方**依法授權規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上。這些法規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穩定性,在適用效力上有其侷限性,在執行當中剛性不足,法律效力低下。

如《行政訴訟法》規定:對「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法院有權判決變更,所以法院部門認為對行政處罰自己才有最終的裁判權,而稅務機關的處罰就岌岌可危了。

2、缺乏專門機構。當前的打擊涉稅犯罪工作,自上而下缺乏一套專門管理打擊涉稅犯罪,專司涉稅犯罪案件的查處、移送、起訴等活動的專職機構。目前作為打擊涉稅犯罪工作專職機構的「打涉辦」的機構設定、職責範圍、執法主體資格、經費**、文書使用等問題,上級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清。

如各級「打涉辦」的設立,省級局歸屬徵管科代管,市級局雖設立但只有稅務人員,有的地區就沒設立,縣級局只是和公安機關聯合辦案,有些縣級局雖設立但只有稅務人員唱「獨角戲」,使「打涉辦」有名無實,形同虛設。雖然新的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的查處。

但稅務機關由於受其職責、許可權、手段等諸多因素制約,稽查取證、案件審查、起訴等工作存在許多困難,依靠稽查局來打擊各種涉稅犯罪工作舉步維艱。另外,偷稅罪的法定起刑絕對數額標準(槐昌1萬元)和相對數額標準%)指乙個納稅年度中各種稅偷稅鉛歲扒總額、各種稅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偷稅總額和應納稅總額包括國地各稅。國地稅分設兩個稽查機構,但對納稅人進行檢查時國地稅一般不同步進行,互不溝通聯絡,偷稅總額和應納稅總額就很難完全統計,從而可能使犯罪人員有可乘之機,也有可能誇大納稅人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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