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比較

時間 2021-05-05 20:29:40

1樓:戲說三分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未遂(attempt of crime)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

故意犯罪中介於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並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擴充套件資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樓:達州律師劉江

一、犯罪預備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主觀上具有為了犯罪的目的。

(二)客觀上有犯罪預備行為。

準備工具,即準備實行犯罪的工具。

製造條件,是指除準備工具以外的一切為實行犯罪的預備行為。

常見的製造條件行為有:

1.練習犯罪的手段或演練犯罪技能;

2.犯罪前的調查,如踩點;

3.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如行為人搶銀行;

4.勾引共犯或商定犯罪計劃(犯罪共謀),其中也包括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組織犯罪集團,這種組織、參加犯罪集團的行為也是犯罪的一個預備行為,比如說,為了盜竊和搶劫而勾結共犯或者組織犯罪集團就是盜竊、搶劫的預備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性質的組織的,屬於實行行為。

因為這兩種犯罪集團是刑法分則直接禁止的犯罪行為。

5.跟蹤、埋伏等候、尾隨作案目標。

關於預備行為,刑法分則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刑法分則規定的都是實行行為。

(三)停止的原因: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

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別

1.主要是看有沒有實際的犯罪準備行為。如果行為**露出某種犯罪的意思,這本身不是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預備。

2.刑罰懲罰的是犯罪行為,而不能懲罰思想。

3.刑法不懲罰思想,但並不等於通過語言、文字的形式表現出來的都僅僅是思想或犯意流露,而不是行為。

預備犯的刑事責任,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有以下三個要件。這三個要件也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區別的根本標誌。

(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已「著手」實行犯罪,是指開始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著手是實行行為的開始,也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相區別根本標誌。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區別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都屬於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即都沒有既遂,二者都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既遂。區別的標誌是是否「著手」實行行為。預備是進行了犯罪準備,但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而未遂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1.以例項把握常見的預備行為。例如入戶搶劫、搶劫計程車、搶劫金融機構。

2.犯罪的著手因罪而異。具體犯罪著手的判斷取決於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

對搶劫罪而言,開始針對財物持有人施加暴力、脅迫的行為是搶劫的著手;對故意殺人罪而言,開始能夠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殺人的著手;對盜竊罪而言,開始祕密竊取的行為,也就是能夠取得對財物控制的行為是盜竊罪的著手;對敲詐勒索罪而言,為索要財物開始發出威脅行為是敲詐勒索罪的著手;對綁架罪而言,為扣押人質而開始暴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是綁架罪的著手。而在著手之前,對被害人進行調查、瞭解、練習犯罪的技能、排除犯罪的障礙、蹲點守候被害人、接近犯罪物件、勾結共犯、準備工具,等等,均屬於準備行為。如果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屬於犯罪預備。

(3)判斷是否著手「因場合而異」。犯罪的方式不同或者是犯罪的場合不同,「著手」點的把握也有所不同。

(二)犯罪未得逞

這是未遂和既遂區別的關鍵。未得逞,是指沒有完全實現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事實。如果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完全實現法定的犯罪事實,屬於未遂;如果完全實現了就發展為犯罪既遂。

判斷既遂屬於分則問題,因為行為人是否實現了分則條文規定的全部犯罪事實,是在分則條文中具體掌握的問題。在總則部分,從既遂與未遂一般區分的角度講,可以根據具體犯罪是結果犯、危險犯,還是行為犯來分別把握。

如搶劫罪造成了輕傷以上結果的,即便沒有取得財產也是既遂。

另外,盜竊也是常見的。如盜竊、詐騙、搶奪既未遂標準大致是相同的,都應該是控制加失控的標準。也就是行為人要控制財物,並且財物脫離了所有人的控制範圍的。

但是,盜竊具體場合的標準不太一樣,入戶盜竊的情況一般而言,如果在戶內被發現,都是犯罪未遂,如果財物到手離開了戶,一般而言是犯罪既遂。但是,如果在戶門口被失主發現抓獲,沒有脫離財物所有人控制的範圍,應該是按犯罪未遂處理。

再如,在單位中盜竊的(屬於所控制範圍),如果是盜竊單位財物,沒有脫離單位控制範圍,屬於犯罪未遂。如,盜竊單位的保險櫃。

(三)未得逞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並非出於行為人的意願而是遭遇客觀障礙,被迫停止。這是區別未遂和中止的根本標誌。

比較常見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1.被害人強烈的反抗。

2.被當場發現的。

3.第三人的阻止,比如,來了警察。

4.對於當場發現和誤認來人被發現。

5.自身能力的不足,包括本人有嚴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的情況。

6.認識錯誤。

(四)犯罪未遂的種類

對未遂種類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的劃分。

1.根據犯罪人自認為的犯罪實行行為是否實施完畢,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

(1)所謂能犯的未遂,就是有既遂可能,只是由於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2)所謂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在具體情況下根本就不可能既遂的情況。具體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物件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的危害性比不能犯未遂的危害性大。

迷信犯。

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樓:舌尖上的草原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區別

如何區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從兩方面區別,一是階段,未遂只存在於實施階段,預備階段只有預備和中止。而中止可以存在於預備階段和實施階段,還可以存在於實施完成結果尚未發生的階段。二是用弗蘭克公式區分未完成的主觀意志 欲達目的而不能 未遂 能達目的而不欲 中止 由此可看出是中止!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一個完成了 沒成功 一個是沒...

犯罪未遂為什麼承擔刑事責任,犯罪未遂要負刑事責任嗎,減刑要滿足哪些條

華律網 對於未遂犯,當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是犯罪未遂也算犯罪的。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 可以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後,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如何界定販賣毒品犯罪的既遂與未遂

甜美志偉 通常情況下販賣毒品的既遂與否,應以毒品是否進入交易環節為準。以販賣為目的實施了購買毒品的行為,或者有證據證明以販賣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證據證明以販賣為目的購進或持有毒品的行為人與購毒者已達成毒品交易意見並正在交易而尚未轉移毒品,或者已經轉移了毒品的,都應該認定為販賣毒品罪既遂。擴充套件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