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戲說三分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未遂(attempt of crime)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
故意犯罪中介於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並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擴充套件資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樓:達州律師劉江
一、犯罪預備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主觀上具有為了犯罪的目的。
(二)客觀上有犯罪預備行為。
準備工具,即準備實行犯罪的工具。
製造條件,是指除準備工具以外的一切為實行犯罪的預備行為。
常見的製造條件行為有:
1.練習犯罪的手段或演練犯罪技能;
2.犯罪前的調查,如踩點;
3.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如行為人搶銀行;
4.勾引共犯或商定犯罪計劃(犯罪共謀),其中也包括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組織犯罪集團,這種組織、參加犯罪集團的行為也是犯罪的一個預備行為,比如說,為了盜竊和搶劫而勾結共犯或者組織犯罪集團就是盜竊、搶劫的預備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性質的組織的,屬於實行行為。
因為這兩種犯罪集團是刑法分則直接禁止的犯罪行為。
5.跟蹤、埋伏等候、尾隨作案目標。
關於預備行為,刑法分則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刑法分則規定的都是實行行為。
(三)停止的原因: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
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別
1.主要是看有沒有實際的犯罪準備行為。如果行為**露出某種犯罪的意思,這本身不是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預備。
2.刑罰懲罰的是犯罪行為,而不能懲罰思想。
3.刑法不懲罰思想,但並不等於通過語言、文字的形式表現出來的都僅僅是思想或犯意流露,而不是行為。
預備犯的刑事責任,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有以下三個要件。這三個要件也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區別的根本標誌。
(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已「著手」實行犯罪,是指開始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著手是實行行為的開始,也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相區別根本標誌。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區別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都屬於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即都沒有既遂,二者都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既遂。區別的標誌是是否「著手」實行行為。預備是進行了犯罪準備,但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而未遂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1.以例項把握常見的預備行為。例如入戶搶劫、搶劫計程車、搶劫金融機構。
2.犯罪的著手因罪而異。具體犯罪著手的判斷取決於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
對搶劫罪而言,開始針對財物持有人施加暴力、脅迫的行為是搶劫的著手;對故意殺人罪而言,開始能夠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殺人的著手;對盜竊罪而言,開始祕密竊取的行為,也就是能夠取得對財物控制的行為是盜竊罪的著手;對敲詐勒索罪而言,為索要財物開始發出威脅行為是敲詐勒索罪的著手;對綁架罪而言,為扣押人質而開始暴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是綁架罪的著手。而在著手之前,對被害人進行調查、瞭解、練習犯罪的技能、排除犯罪的障礙、蹲點守候被害人、接近犯罪物件、勾結共犯、準備工具,等等,均屬於準備行為。如果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屬於犯罪預備。
(3)判斷是否著手「因場合而異」。犯罪的方式不同或者是犯罪的場合不同,「著手」點的把握也有所不同。
(二)犯罪未得逞
這是未遂和既遂區別的關鍵。未得逞,是指沒有完全實現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事實。如果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完全實現法定的犯罪事實,屬於未遂;如果完全實現了就發展為犯罪既遂。
判斷既遂屬於分則問題,因為行為人是否實現了分則條文規定的全部犯罪事實,是在分則條文中具體掌握的問題。在總則部分,從既遂與未遂一般區分的角度講,可以根據具體犯罪是結果犯、危險犯,還是行為犯來分別把握。
如搶劫罪造成了輕傷以上結果的,即便沒有取得財產也是既遂。
另外,盜竊也是常見的。如盜竊、詐騙、搶奪既未遂標準大致是相同的,都應該是控制加失控的標準。也就是行為人要控制財物,並且財物脫離了所有人的控制範圍的。
但是,盜竊具體場合的標準不太一樣,入戶盜竊的情況一般而言,如果在戶內被發現,都是犯罪未遂,如果財物到手離開了戶,一般而言是犯罪既遂。但是,如果在戶門口被失主發現抓獲,沒有脫離財物所有人控制的範圍,應該是按犯罪未遂處理。
再如,在單位中盜竊的(屬於所控制範圍),如果是盜竊單位財物,沒有脫離單位控制範圍,屬於犯罪未遂。如,盜竊單位的保險櫃。
(三)未得逞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並非出於行為人的意願而是遭遇客觀障礙,被迫停止。這是區別未遂和中止的根本標誌。
比較常見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1.被害人強烈的反抗。
2.被當場發現的。
3.第三人的阻止,比如,來了警察。
4.對於當場發現和誤認來人被發現。
5.自身能力的不足,包括本人有嚴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的情況。
6.認識錯誤。
(四)犯罪未遂的種類
對未遂種類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的劃分。
1.根據犯罪人自認為的犯罪實行行為是否實施完畢,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
(1)所謂能犯的未遂,就是有既遂可能,只是由於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2)所謂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在具體情況下根本就不可能既遂的情況。具體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物件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的危害性比不能犯未遂的危害性大。
迷信犯。
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樓:舌尖上的草原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區別
如何區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從兩方面區別,一是階段,未遂只存在於實施階段,預備階段只有預備和中止。而中止可以存在於預備階段和實施階段,還可以存在於實施完成結果尚未發生的階段。二是用弗蘭克公式區分未完成的主觀意志 欲達目的而不能 未遂 能達目的而不欲 中止 由此可看出是中止!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一個完成了 沒成功 一個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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