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徐欽層律師
就是合同訂立雙方根據自己的自由意思表示形成的合意,最終落實為協議,即為合同。
2樓: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是什麼意思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一、合同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
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合同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二、合同分類
1、買賣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3、贈與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賃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
7、承攬合同
8、建設工程合同
9、運輸合同
10、技術合同
11、保管合同
12、倉儲合同
13、委託合同
14、行紀合同
15、居間合同
4樓:皇冰洪忠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合同內容的表現形式,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根據
合同條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是合同條件的表現和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根據。即從法律文書而言,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的各項條款。因此,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
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準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合同條款的種類:
根據合同條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
所謂必備條款又稱主要條款,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
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合同的成立。所謂非必備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合同的性質在合同中不是必須具備的條款,即使合同不具備這些條款也不應當影響合同的成立,如有關履行期限、數量、質量等條款在缺少這些條款情況下,完全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填補漏洞。《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等八項條款,有的學者稱這是合同的提示條款,這些條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備條款,有的是非必備條款。
二、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為了反覆使用而預先制訂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非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三、實體條款和程式條款
凡是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實體權利義務內容的條款都是實體條款。如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的規定等都是實體條款。而程式條款主要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程式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
四、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有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當事人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條款,即違約條款。免責條款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來責任的條款。
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
為了示範較完備的合同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如下條款,提示締約人: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
二、標的
三、質量與數量
四、價款或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六、爭議解決的方法
合同條款依其作用可分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5樓:博博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簽訂合同需在合同法的約束下,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裡,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
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
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6樓:安卓
合同指的是雙方之間達成的一個共同協議,雙方同意後,分別在合同上簽字,按指印 簽字後任何一方違反了這個協議,可以要求對方按合同上要求進行賠償
線性代數中的合同是什麼意思
7樓:阿離
合同是矩陣之間的一個等價關係,經過非退化的線性替換,新二次型的矩陣與原二次型的矩陣是合同的。
數域p上n*n矩陣a,b稱為合同的,如果有數域p上可逆的n*n矩陣c,使b=c'ac,矩陣合同變換是在矩陣左右兩邊分別乘c'和c,其中c為非退化矩陣。
合同變換是在分析二次型的化簡過程中產生的,二次型的矩陣通過合同變換化為形式上比較簡單的對角陣,即標準型和規範型,給研究二次型的性質帶來了很大方便。
8樓:東風冷雪
已知a跟b是合同的,則存在矩陣c,使b=c^tac
對於實對稱矩陣相似必定合同
合同簽約主體是什麼意思
9樓:匿名使用者
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人或者代表人。
在這裡,容易和合同主體這個概念弄混淆,我們來解釋一下。
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主體是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而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人或者代表人,與合同的權利義務無關。
企業法人作為法律擬製的人,其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法人機關的特定自然人來行使,法人機關中的特定自然人基於職務對外所為的民事行為,應為代表行為,適用代表責任。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之外企業其他人員對外簽訂合同,必須具有授權委託。如果授權有缺陷導致合同無效,將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即使是長期合作的業務員,由於是否離職很難查證,因此企業仍然應當堅持審查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權,在實踐中因業務員離職後仍以原企業名義對外訂立合同的案例糾紛屢見不鮮。
為避免合同主體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應在企業在簽訂合同之前及時對簽約主體、合同主體進行審查。這不僅是維護合同利益的最重要的環節,也是企業最容易忽略的一個環節。大多數企業在審查合同時,只注意了對合同條款的審查,但卻忽略了對簽約主體、合同主體資格、資信的審查,這樣不利於合同最大利益的保護。
因此,在合同簽訂前,要做好充分的瞭解工作,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0樓:戚廣利
合同簽約主體也是合同關係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11樓:幾度花開花又落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即最後簽過字的人! 比如甲方、乙方、丙方....都是主體!
12樓:花咲凜音
就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比如:
甲方(買方):某某公司或者某某人
乙方(賣方):某某公司或者某某人
合同條款是什麼意思
13樓:虛_華_滅
合同條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合同條款是合同條件的表現和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根據。
即從法律文書而言,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的各項條款。因此,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準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14樓:憨牛網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合同內容的表現形式,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根據
合同條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是合同條件的表現和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根據。即從法律文書而言,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的各項條款。因此,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
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準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合同條款的種類:
根據合同條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
所謂必備條款又稱主要條款,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
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合同的成立。所謂非必備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合同的性質在合同中不是必須具備的條款,即使合同不具備這些條款也不應當影響合同的成立,如有關履行期限、數量、質量等條款在缺少這些條款情況下,完全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填補漏洞。《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等八項條款,有的學者稱這是合同的提示條款,這些條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備條款,有的是非必備條款。
二、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為了反覆使用而預先制訂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非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三、實體條款和程式條款
凡是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實體權利義務內容的條款都是實體條款。如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的規定等都是實體條款。而程式條款主要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程式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
四、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有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當事人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條款,即違約條款。免責條款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來責任的條款。
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
為了示範較完備的合同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如下條款,提示締約人: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
二、標的
三、質量與數量
四、價款或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六、爭議解決的方法
合同條款依其作用可分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合同簽約主體是什麼意思,勞動合同簽訂主體是什麼
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可能是 人或者代表人。在這裡,容易和合同主體這個概念弄混淆,我們來解釋一下。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主體是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而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可能是 人或者代表人,與合同的權利義務無關。企業法人作為法律擬製的人,其意思表示必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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