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扣工資是否有法律依據

時間 2025-03-24 12:25:04

1樓:辛會計

答:有法律依據。

員工請事假1個月,當月無工資。員工請病假1個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病假工資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員工請產假的,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5條規定是: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企業職工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樓:薰衣草

現在企業實行的多勞多得,所以請假一定是要扣工資的,除非你跟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裡規定請假是不扣工資。

請假要扣工資是否違法

3樓:創作者

不合法。公司的做法違反我國的勞動合同法。

1、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剋扣員工工資。

2、員工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請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扣發其他工作時間的工資。

3、員工請病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工資。

4、用人單位剋扣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請求依法處理。

一、事假工資怎麼扣?

事假是員工因自己的個人事務臨時無法上班,在徵得公司的同意後,所旦豎虛產生的休假。由於緣起員工的個人事務,並非公事,也不是國家明確可以視為工作時間的事務,所以,公司和員工可以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事假的工資支付方式,公司也可以在模燃規章制度中規定事假的工資支付方式。從常規做法來看,大多數公司的事假是不付薪的,也就是說,員工請一天事假,在計算薪資時,應該在當月工資中扣除一天工資。

二、月收入怎麼算。

月收入包括每月的相對固定貨幣性質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津貼、補貼等,這些與出勤關係較大。而有些因業績產生的貨幣性質收入,與出勤關纖銀系不大,就不適合包括入內,比如業績提成,績效獎金。此外,諸如加班費這樣的額外勞動產生的收入,更不適合包括入內。

可惜,各省市的規定普遍欠缺細緻深入的調研,不僅規則粗放,而且欠缺人性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請假扣工資合法嗎

4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請假扣工資一般情況下是不合法的。勞動者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請假期間的工資,但是不可以隨意扣發其他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者請病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數坦計算其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凱孝(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盯畢稿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請假要扣工資是否違法

5樓:李會民

法律分析:違法,用人單位不能扣勞動者的工資。法律規定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如果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核核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雹中準支付。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源氏山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請假扣工資合法嗎

6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只能扣當天工資。用人單位都不能扣除員工雙倍工資,請假扣雙倍工資的是個違法行為。

可以扣除請假工資,但是不能雙倍。差弊可以協商請求單位補發工資,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團州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虛或族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以上,僅為當前資訊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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