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張違約金是否有法律依據,主張違約金有哪些法律規定

時間 2021-05-06 03:25:02

1樓:熱浪人間

這要看是什麼事情。存在違約糾紛的,可以主張支付違約金。支付違約金是《民法總則》中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形式之一。

《民法總則》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主張違約金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能否起訴他及要求違約金和法律依據是什麼

2樓:法邦網專家

起訴他及要求違約金和法律依據是您們之間的合同!

這種違約金的規定有法律依據嗎?

3樓:仲孫白凡

1、雖然你介紹的情況並不詳細,但從時間上可以判斷出你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應該在2023年以前。若合同中明確約定未全面履行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話,該約定有效。 2、你在勞動合同只履行了兩年的情況下就出去讀書了,應該得到了單位的同意並重新約定:

畢業回去後要再完成5年服務期,上學期間由單位支付相應工資等。這可以從「按照規定,畢業回去後要再完成5年服務期,但單位除了給了提供基本工資外沒有提供任何其他待遇」的敘述中得到驗證。因此,你以「但單位除了給了提供基本工資外沒有提供任何其他待遇」為由不想回原單位,顯然違反了雙方約定,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但違約金只包括3年工資及為履約而需支付的五年違約金,上學前的3年未履行的勞動合同不在其內。 3、由於你是帶工資上學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情況,單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

違約金過高法院支援嗎,有哪些法律依據

4樓:華律網

在履約過程中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約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關於違約金調整具體規則和基本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則:

(1)以實際損失為基礎;(2)兼顧合同履**況;(3)當事人的過錯;(4)合同履行的預期效益。基本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調整違約金所應遵循的,也是衡量違約金調整是否正確最終最高的判斷標準。

如果違約金調整後違背了該兩條原則,其裁判結果都是錯誤的。畢竟具體規則必須要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適用。關於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判斷標準。

此規定也屬於具體規則的範疇,也應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適用。在適用時不能拘泥、僵化,以為凡是超過損失30%的,都認為是過分高於所造成的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5樓:桂飛塵

違約金是否過高,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的30%的,一般認為屬於過分高於損失,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7樓:華律網

在履約過程中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約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關於違約金調整具體規則和基本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則:

(1)以實際損失為基礎;(2)兼顧合同履**況;(3)當事人的過錯;(4)合同履行的預期效益。基本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調整違約金所應遵循的,也是衡量違約金調整是否正確最終最高的判斷標準。

如果違約金調整後違背了該兩條原則,其裁判結果都是錯誤的。畢竟具體規則必須要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適用。關於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判斷標準。

此規定也屬於具體規則的範疇,也應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適用。在適用時不能拘泥、僵化,以為凡是超過損失30%的,都認為是過分高於所造成的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8樓:詳看法律快車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 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對違約金法律法規都有那些規定?

9樓:ey法律工作室

合同法對於違約金

問題的主要規定如下: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要正確適用該條,關鍵在於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該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於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大多數學者認為,該條款規定的違約金,在實質精神上是以賠償違約金為原則的。理由是違約金與損失懸殊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減,違約金是對損失額的預定。

另外合同法解釋二還有規定,條文如下: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10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關於違約金的法律法規規定有: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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