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因為此房屋的房產證上寫了你父親和二叔的名字,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此房屋屬你父親和二叔共有,至於土地使用證和發票上是你父親的名字,因你過戶的是房子並不是土地(當然辦理房屋過戶進,土地也要過戶),因此土地使用證的名字和本案並沒有直接影響。發票上雖是你父親的名字,只能證明你父親出資購房,也對抗不了房屋所有權的共有關係。如果共有關係成立,你父親可以找你的二叔索要當時發票金額的一半。
關於協議說房屋歸你爸,你二叔也簽了字,就要看具體的內容了。如果不肯打官司,就只好給你二叔幾萬吧。
2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那麼,說明房屋屬於你爸跟你叔共有嘍;「(之前他們都簽了協議說房屋歸我爸,二叔也簽了字)」,並不能改變房產屬於共有的性質。
2、跟你叔協商解決嘍;
3、如果不願意協商解決,又不願意打官司,只有天天在家吵架嘍。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3樓:相殺忘帶刀
做個房屋產權所有公證或者法院裁決等產權交易中心認為可以排除共有權人妨礙過戶的有效文書即可。
房屋產權的問題-**等,急
4樓:法邦網專家
謝謝!另外,此案是2001年判決的。你說的主張權利,是指什麼?要求強制過戶麼?
呵呵,頭一次聽說法院會這麼判。
按照執行慣例,住房通常不做為執行物件,但是,如果有多處住房,或住房較大較豪華的,可以變賣,給債務人保留最基本的居住條件,用差額部分償還債務。
2001年判的,要看對方有沒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沒有,超過了申請執行期限,判決就沒有強制執行力了。如果申請了,對方就可以依據判決主張權利。你可以去法院執行庭查查情況。
即使沒有申請執行,判決也還是有效的。
孫某應該能夠享受拆補償。
房屋產權:急急
5樓:法邦網專家
首先我要提示你小叔與小叔子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誰的小叔或誰的小叔子),雖然大家看到最後也能理解你的問題,你應當更加明確一些。
你的小叔與你的公婆客觀上形成了扶養關係,你的小叔有權繼承你公公的遺產,但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代位繼承,所以你小叔的女兒是有權利主張自已的份額的。
都有繼承權。
房屋產權問題求助,房屋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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