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輕候涵蓄
公司仍然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即時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預告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裁員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明月高樓
現在不存在開除的說法了,只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只要是合法解除,就沒有補償,否則是要補償的。
3樓:小多多好
簽訂勞動合同和開除二者不矛盾,怎麼會成為問題呢。你是不是問,簽訂了勞動合同就不能被開除,就有了保證了,如果是這個問題,那麼,即使簽了勞動合同,如果發生一些情況還是可以開除的,這在合同裡就會有,有約束性的條款,違反了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理,包括開除。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後,如果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勞動合同也有可能被開除,如果本人有弄虛作假、.嚴重違反公司紀律 等行為,簡單來說就是看錯在哪一方。
如果是公司經營困難或其它屬於公司的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公司必須支付補償金。
自己離職是不能得到補償的,除非公司自願。
6樓:汝建義
可以,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請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比較嚴,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式和條件,部分情況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補償視情況而定,您的情況不明,您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46、47條,是關於經濟補償標準和條件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一、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開除,並且沒有經濟補償。
二、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進行雙倍補償。
三、如果你的合同自動到期,或者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6、38、40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也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8樓:小小楊超
能,但需要給予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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