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在夫妻存續階段,第一,這個錢是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第二,這個欠條署名是不是留有妻子的名字。
如果是維持共同生活所需,妻子沒有簽署名字,也有這個義務去償還丈夫的支出。當然,債權人沒有這個權利向你追債。丈夫有這個權利向你討要。
反之,你既沒簽字,且不是用於共同生活,你當然沒這個必要去償還這個債務
2樓:胡濤律師
你好, 只要欠條上沒你的名字,你就沒必要去償還這個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妻子給丈夫寫的欠條,離婚後要還麼?
3樓:葉落霜滿城
如果這個欠條是真的,那就要還了,如果不是真的,就可以不還。
4樓:
都結婚了還欠啥了,人都歸你了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做生意欠的貨款,欠條都是我自己寫的,離婚後需要兩個人共同償還嘛?
5樓:陳金華
2、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6樓:朱傳琦律師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共同償還。
7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為維持正常生活夫妻雙方共同產生的債權債務,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共同分擔。與欠條是誰寫的無關,所以這些債務離婚後要由兩人共同償還。
8樓:
屬於共同債務,應該共同償還的。
9樓:
夫妻共同債務,兩個人還。
10樓:律k師
一方婚前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兩方婚後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最高法院於2023年12月26日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應如何認定其性質;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對夫妻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負擔問題作出約定或判決,對債權人是否有影響;夫妻離婚後如何承擔債務以及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該解釋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所以,離婚協議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由於處理婚姻關係不允許第三人蔘加,債權人往往對他們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對外債務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如果離婚協議並不是故意逃避債務,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向原配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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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離婚後如何償還
11樓:人人哦哦哦課
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以個人財產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慾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價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的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撫養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措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之間如果離婚之後還存在沒有償還完成的債務的,根據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的約定為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欺瞞另一方的情況下產生了債務,例如賭博、購買奢侈品、請客吃飯揮霍等情況的,一經核實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擔這部分債務的償還義務的。
12樓:臺溶荀浩思
案例回放: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經法院調解,對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割,其中數額較大的一筆銀行貸款由甲負責償還。但此後甲並未如期履行償還銀行貸款義務,銀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甲、乙一併列為被告,要求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不服,認為法院的調解書已判決銀行貸款由甲償還,自己沒有還款義務。
本案中乙是否有償還該銀行貸款義務呢?
專家說法:
本案的焦點是夫妻離婚後,經過法院調解後的債務分配裁決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銀行。
筆者認為,甲乙雙方的離婚不影響對銀行的貸款償還,但是,作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雙方的約定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藉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其理由如下: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正是這樣的解釋,會給當事人鑽空子的機會,以離婚來規避債務,以偽造債務的方式來隱匿財產,使債權人利益難以實現。
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已離婚的夫妻二人列為共同被告。對此,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借貸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並不記載在案,對夫妻雙方關於償還債務的約定更是無從知曉。
所以,在該起離婚糾紛中,我們可以得知根據上述規定,夫妻二人向銀行的借貸債務,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而且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或約定為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銀行向乙所主張的債權,對於乙來說,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
13樓:資深律師葉文波
你好,夫妻債務一般分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付債務。從實踐來看,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 維持夫妻共同生活,如支付家庭生活日常開支,購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繕房屋等所負的債務;
2 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疾病所負的債務;
4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付的債務,實際上由夫妻共同經營或其盈利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6婚前債務用於婚後生活的,如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付債務等;
7、因雙方共同生活所付其他債務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
當事人雙方對共同債務的清償負有連帶責任
二、夫妻個人債務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慾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價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的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撫養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措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
個人債務由欠債一方承擔
夫妻雙方約定債務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老公給老婆打的欠條具有法律效力嗎
14樓:美好星空萬里
只要欠條內容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是雙方真實意願,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協議是法律支援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之間打欠條具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16樓:誠心為您諮詢
丈夫婚內給老婆打的欠條,是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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