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對對保險網
學霸說保險,手把手教您給小孩挑選最好的保險!今年136款熱銷未成年人重疾險對比表已經更新,點開就能看到詳細內容了。
給小孩買什麼保險好這個問題難倒了眾多寶爸寶媽,接下來我們好好梳理梳理,給小孩買保險的方法和思路!注意留意著三個關鍵點:
第一,小孩醫保必不可少!
孩子上了戶口之後,要第一時間去把新生兒醫保(城鄉居民醫保)辦理好,無論大病還是小病,基本的醫保都是特別特別重要的,所以一定要給小孩辦理好醫保。
第二,商業保險優先考慮重疾險+醫療險+意外險。
先看重疾險,它能提供很長時間的保障(最長可保障終身)。其次重疾險是在得病之後直接賠付現金的,除了能用來治病,還能一併解決很多後續隱藏的問題,比如因為生病,落下了功課,或者一些後續人生中無法挽回的損失,都是需要很大量的現金去進行彌補的。買一份純保障型的重疾險剛好可以用來解決這些問題。
。我們再說下為什麼要配置醫療險,可以用來報銷孩子平時看病的醫療費用,比如說配置一款0免賠的住院醫療險,每年保費一二百元,就能買1萬元的保額,非常划算。
最後再說意外險,孩子的意外險特別便宜,每年20萬的保障,只需要六七十塊錢,您別看花錢不多,但其實保障是相當廣泛的,意外身故、傷殘、意外醫療責任都在保障範圍之內,划算又實用。
第三,不推薦給孩子買的保險有哪些?
不要給孩子配置壽險,也儘量不要在重疾險中附加兩全責任。具體的原因我都在這篇知道的回答小孩保險怎麼買不被坑?看了你就知道!
中有過詳細的介紹,因為稿子裡講得很詳細了,這裡我就不浪費時間說了。
按照以上的投保思路,如果是給孩子配置定期保障的話,每年一千塊錢就可以配置齊全,如果是買終身保障,每年也才兩三千,價效比相當高。
以上就是我對"婚姻存續期間,為孩子購買的人身保險,離婚如何分配"的全部回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望採納!
2樓:平安健康保險
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應當屬於贈與孩子的專屬性財產,不屬於夫或者妻的個人財產,不應當列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應當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
3樓: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風險意識的不斷提高以及保險業的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父母給未成年子女購買人身保險。如此一來,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尚處
null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風險意識的不斷提高以及保險業的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父母給未成年子女購買人身保險。如此一來,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尚處於有效期內的子女人身保險,就成了大家越來越關注的問題。根據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人身保險產品按設計型別可以分為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
筆者將按照設計型別的不同討論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的分割問題。
關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利益分割
儘管人身保險產品可以被劃分為多種類別,但都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繼續為子女投保來確定分割保險利益的具體方式。
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在尚有保險費用未交納的情況下,由雙方各半承擔。將來可能產生的保險利益由雙方按份平均所有,當事人有具體約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無論離婚後該方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擁有撫養權,均可以繼續為子女投保。此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將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變更為願意投保方,並由其交納以後的保險費用和確定保險受益人。由於已交納的保險費用是由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願意投保方給付另一方部分相關財產利益,具體數額為:
如果在判令雙方離婚時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保險人應返還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由於解除保險合同時所返還的現金價值會遠遠低於繼續履行合同帶來的保險效益及可能產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計算方式可以降低因離婚而解除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的概率,從而減輕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所帶來的衝擊。
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
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利益分割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是相對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人身保險。分紅型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萬能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收益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
此類產品為投資賬戶提供最低收益保證,並定期結算投資收益。投資連結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壽保險。此種保險通常不設定最低保證利率,投資收益可以在賬戶**波動中反映出來。
因此,若具體投資賬戶運作不佳或隨**波動,投入該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負數。
通過對以上三種型別保險的概念和特徵的闡示,我們不難發現,它們具有不同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特點: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投資性特點更為突出;保險利益具有不確定性。正是基於以上兩點特徵,在離婚過程中需要依法分割保險利益時應採取不同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方式進行處理。
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依照保險合同已進行的投資及產生的收益各半所有,法院可以不予理涉。離婚後如果雙方繼續交納保險費進行追加投資,具體的交費和利益分割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
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雙方當事人可至保險人處將投保人變更為願意繼續投保的一方當事人,該方應自變更之日起支付以後的保險費用。同時,該方必須給付另一方與保險利益相應的價款。筆者認為,需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來合理分割其中的保險利益。
一是關於被保險人人身保障部分的利益分割。為充分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障,不願意繼續投保方應獲得的利益為:按照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如果在判決之日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返還給投保人該部分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
二是關於投資部分的利益分割。鑑於這三類保險本身具有較強的投資屬性,為了使不願意繼續投保方免受不應有的投資利益損失,其應從另一方處獲得的利益為:用於投資部分的保險費的二分之一加上自前一次分配投資收益之日至判決之日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如未分配過投資收益,則自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計算利息。
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
4樓:李保忠律師
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應當屬於贈與孩子的專屬性財產,不屬於夫或者妻的個人財產,不應當列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應當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5樓:事件
如此一來,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尚處於有效期內的子女人身保險,就成了大家越來越關注的問題。根據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人身保險產品按設計型別可以分為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筆者將按照設計型別的不同討論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的分割問題。
關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利益分割 儘管人身保險產品可以被劃分為多種類別,但都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繼續為子女投保來確定分割保險利益的具體方式。 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在尚有保險費用未交納的情況下,由雙方各半承擔。將來可能產生的保險利益由雙方按份平均所有,當事人有具體約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無論離婚後該方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擁有撫養權,均可以繼續為子女投保。此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將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變更為願意投保方,並由其交納以後的保險費用和確定保險受益人。由於已交納的保險費用是由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願意投保方給付另一方部分相關財產利益,具體數額為:
如果在判令雙方離婚時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保險人應返還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由於解除保險合同時所返還的現金價值會遠遠低於繼續履行合同帶來的保險效益及可能產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計算方式可以降低因離婚而解除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的概率,從而減輕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所帶來的衝擊。 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
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利益分割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是相對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人身保險。分紅型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萬能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收益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
此類產品為投資賬戶提供最低收益保證,並定期結算投資收益。投資連結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壽保險。此種保險通常不設定最低保證利率,投資收益可以在賬戶**波動中反映出來。
因此,若具體投資賬戶運作不佳或隨**波動,投入該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負數。
婚姻存續期間可以分割財產麼,婚姻存續期間可以分割財產嗎
根據 婚姻法解釋 三 第四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可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婚姻關係的存在,為了維護婚姻的穩定及其他原因,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請求法院是不予支援的。但是,為了避免一方的行為造成另一方的損失,法律規定了在...
和前妻去年協議離婚,婚姻存續期間我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和前妻約定房產共有,現已訴訟分割。父母出資時
既然借條上已經寫明你和你前妻的名字,即債務由你們二人共同所欠,你父母就必須以你們二人為共同被告進行起訴。訴訟 人的特徵之一,就是以被 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目的在於維護被 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你成為訴訟 人,在訴訟中既是原告,又是事實上的被告,雙方的利益是對立的。因此,法理上不允許這樣的 行為。 應該...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有權享有男方的房子居住權嗎
月夕愛花晨 若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就有權居住。若房屋所有權是婚前財產或者是親屬贈與歸男方所有,男方有權決定女方是否中以入住。否則,房屋屬於夫妻共有,夫妻雙方都享有房屋的居住權。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