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
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樓:土流集團
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這裡先不討論對財產的查證,僅從法律角度對財產的一些分配方法和原則作簡單的分類。
首先,我國的婚姻法實行以夫妻共同財產制為主,夫妻特有財產製和夫妻約定財產製為補充的夫妻財產製度,即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所以,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所取得財產一般都屬於共同財產,原則上在離婚時各分一半。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以下分類說明:
1. 房產,房產的取得時間在實踐中以房產證所載明的時間為依據,房產證的時間在婚姻登記前,一般屬於個人財產(除非夫妻之間另有約定),在婚姻登記後,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完全由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購買)。父母在雙方結婚前贈與的住房,屬於婚前財產,父母在雙方結婚後贈與的住房,如果沒有特別證據(公證書)證明是贈與某一方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所有的住房在婚後拆遷,取得的拆遷安置房,一般屬於個人財產。另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等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雙方居住房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約定一方所有的房屋,離婚時仍判歸該方所有。離婚時另一方確無房居住的、可由其暫住二年以內或由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給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經濟幫助。分得房屋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按離婚時的市場評估價)的補償。
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2. 公司股份,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廣義上可理解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股份屬於公司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通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離婚時如改變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調整。另一種情況是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義作為股東參股,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其他全體股東的權益。
前一種情況屬公司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進行股份變更。後一種情況屬於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的有條件限制,如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使夫妻間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購買夫妻間因離婚而分割給不屬公司股東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
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可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於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
(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於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採用)。但是這裡股份的市場**評估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2)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並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定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並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並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
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於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
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轉讓)。(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這一方案後遺症最小,但僅限於只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這一方案會影響到公司積累的營銷網路等無形資產及夫妻雙方離婚後各自在商界的發展,所以這一方案的採用應充分考慮雙方意見。
無論如何分割,因離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東應高度重視對公司運作情況和對公司法的瞭解和運用,這樣才能保障自身股東權益。
3. 智慧財產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取得的智慧財產權,離不開配偶他方的支援。對已經實現的經濟利益,無疑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後取得經濟利益能否作為共同財產,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當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權婚前一方已經創作完成並發表,只是在婚後才取得稿酬。
對這種情況,應該視為是婚前財產。因為婚前一方作品一經發表,即取得財產權利,是一種既得財產權利,只是在婚後實際取得所以不影響婚前財產性質。2、當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創作,比如一項發明,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轉讓或投入市場,而在婚後投入市場。
對這種情況,我們也通常認為原則上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智慧財產權的經濟利益在婚後較長一段時間內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對經濟利益的取得付出勞動的,可分給適當的財產。
最高法院對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規定為歸一方所有,同時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我們認為這是不妥的,應當將其界定為共同財產,在分割時可以採用折價補償或保留另一方訴權(待將來實際取得收益時再進行分割)的辦法。
4. 繼承,婚前繼承的財產在婚後實際取得時,若另一方對該繼承財產的取得沒有付出勞動時,該繼承所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夫妻一方有權放棄繼承權。
5. **,婚前**在婚後取得較大增值,但是當事人一方不能證明所有增值均由婚前**部分帶來時,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6. 專用物品,當價值較高,佔夫妻財產比重較大時,不能簡單認為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應當對另一方的份額或比例予以適當考慮。
離婚時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3樓:北京
房屋作為不動產,其分割方式與金錢等其他動產均有不同。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的進行估價並決定其歸屬,如果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首先,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則通過競價的方式來決定房屋的產權歸屬;
其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最後,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此外,對於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上述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分割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分割計算方法時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約定優先原則。契約自由是財產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完善夫妻財產製應進一步體現的精神。約定財產製正是這一精神的具體體現。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這也是訴訟法上當事人處分原則的重要體現。法官只有在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問題上出現爭議時,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但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該是自願、善意、合法的,沒有規避法律、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
否則,該約定屬於無效。
(二)平均分割原則。在我國,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兩種,即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對共有財產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基於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在分割時,夫妻應該平均分割財產,即一人一半。這也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
(三)照顧無過錯方原則。過錯責任是民法領域中一般的、普遍的原則,而過錯歸責的基礎在於過錯,它是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同樣,在婚姻家庭領域,我們不能無視過錯的存在,而不給過錯方任何的警告和懲罰。
所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婚姻過錯也應該與夫妻財產的分割相聯絡。在離婚案件中,追究當事人的過錯,並將其作為一種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通過多分或少分夫妻財產的方式對有過錯的當事人進行懲罰,對無過錯的當事人給予補償。
(四)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原則。在社會上,相對於成年男人而言,婦女、兒童、老人處於弱者地位,因此社會有必要強調其權益的維護,順應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時代潮流。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如何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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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
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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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何分割夫妻財產?好難,請問如何分割夫妻財產
按照新修訂的婚姻法的規定,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就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時間標準.即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以2月14日作為時間界限,此前支付的一切款項均系婚前個人財產.但就是有一筆有問題,那就是你那筆提前還貸的錢,僅管是在元月申請,但由於銀行辦理過程很長,還款...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共同財產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自然要產生出對夫妻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根據我國法律,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有兩種形式 1 對約定財產的分割。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
請教 夫妻財產分割,夫妻財產怎麼分
1 不能全部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2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 有家庭暴力,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4 這要看具體情況,看法官的裁量 5 報警 1 如果房子沒有其他人繼承,只有女方為繼承人的話如果是在婚後繼承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 存在銀行的這些錢婚後收入的部分是夫妻的共同財產。3 女兒還不能得到房子,因為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