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m律師
你好,承租方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不會進行分割。且拆遷的話,與承租人也無利益關係。
離婚時,對於公房應當如何處理 :
公房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建成或者購買的所有權屬於國家的房屋,分配給所屬職工承租居住;或者屬於房地產管理機關管理的國家所有房屋,分配給城鎮居民承租居住。這種公房承租關係,具有福利的性質,夫妻離婚時,對於公民的使用、承租問題往往發生爭議。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4條第3款、第4款規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屋居住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主要規定有:
當事人離婚時,對公民使用、承租問題首先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節解決。在協商不成或者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有法院判決。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以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者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者交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均可承租的情況。
2、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原則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公房使用、承租問題的總的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其具體原則是: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者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分別租住;或者雙方將這套公房調換為兩處較小的公房分別居住;或者這套公房由一方單獨租住,由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或者給予經濟補償。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但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一般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無承租權一方可以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2)無承租權一方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的,應給予無承租權一方一次性經濟幫助
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2樓:
離婚時,對於公房應當如何處理
公房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建成或者購買的所有權屬於國家的房屋,分配給所屬職工承租居住;或者屬於房地產管理機關管理的國家所有房屋,分配給城鎮居民承租居住。這種公房承租關係,具有福利的性質,夫妻離婚時,對於公民的使用、承租問題往往發生爭議。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4條第3款、第4款規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屋居住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主要規定有:
當事人離婚時,對公民使用、承租問題首先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節解決。在協商不成或者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有法院判決。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以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者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者交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均可承租的情況。
2、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原則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公房使用、承租問題的總的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其具體原則是: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者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分別租住;或者雙方將這套公房調換為兩處較小的公房分別居住;或者這套公房由一方單獨租住,由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或者給予經濟補償。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但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一般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無承租權一方可以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2)無承租權一方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的,應給予無承租權一方一次性經濟幫助
3樓:那年的黑色
單位承租方,還屬於比較老的,一般屬於事業單位有這樣的承租。
承租方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不會進行分割。且拆遷的話,與承租人也無利益關係。
如任何一方居住條件困難,離婚後難以馬上解決,會判使用權給一方,另一方協助。 承租房的產權屬於單位。和你們夫妻無關。
夫妻離婚的話,公房如何分割呢?
夫妻共同承租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婚前取得承租權的,由於一方在婚前已近取得了該房屋的承租權,無論婚姻關係存續幾年,5年、10年甚至20年,如果雙方對此無另外約定,房屋的使用權均應當歸該方所有;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是本單位職工的承租權仍歸婚前取得承租權的一方;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應把承租權判令有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並判令該方按照婚後共同償還借款數額的一般給予另一方補償;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如果不作為配房人口進行動遷安置的,作為一方婚前財產;二是作為配房人口參加動遷安置的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分割時應該考慮房屋的**,雙方貢獻大小等因素,做適當的傾斜。
5、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使用權歸雙方共有。
離婚公房如何分割,離婚公房怎樣分割
離婚時公有住房使用權怎麼分割,如何處理
5樓:北師張老師
離婚時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承租權問題,可以根據你們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2月5日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1.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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