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不能全部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2、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有家庭暴力,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4、這要看具體情況,看法官的裁量;
5、報警;
2樓:律以止爭
1、如果房子沒有其他人繼承,只有女方為繼承人的話如果是在婚後繼承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存在銀行的這些錢婚後收入的部分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3、女兒還不能得到房子,因為父母都還在,如果上共同財產的話她要得到要通過父母2人同意。
4、如果得到房子可以採取必要措施避免男方故意騷擾和報復,必要時可以報警。
男方在存續期間獲得的遺產屬於共同財產。(特別指明遺產只給夫妻一方的仍為個人財產)
3樓:汝來看此花時
1、一般房產作為婆婆遺產處理,婆婆去世前如果有有效遺囑按遺囑辦,沒能有效遺囑按法定繼承辦。當丈夫享有遺產時,其享有的房產份額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的證據證明房產是家庭或女方出資購買的,則本來就是共同財產。
2、婚前收入是婚前財產,不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來分割。但是女方要舉證哈。
3、打罵妻子等要看情節,如果上升到家庭暴力的程度,自然男方是過錯方了。取證包括鄰居、單位、派出所、醫院等的證明。
4、房子要看多寬的了。很寬可以分成二份,一人一半,也可以競價(得房的補錢)。當然通常法官應當要考慮保護弱者,比如我辦案時。
5、起訴、打110都可以,離婚了,二人就沒有關係了
呵呵哈哈,以上供參考。
4樓:
1.搬房子前婆婆去世,那房子應該屬於遺產。丈夫有繼承權繼承房子,房子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你說的還不夠詳細。(婆婆去世了,寫有遺囑不?公公還在不?
他老公還有沒有兄弟姐妹之類的)
2。在婚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後面的都不怎麼好說~~學藝不精啊。
5樓:
婚前沒有財產證明,大都對半分,包括房子,錢。男方是過錯方,法院應該會傾向你們這一方。報復嗎?不怕,團結好鄰里關係,有困難大家幫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回答你第三個問題吧:對於男方是否屬於過錯一方,這要看你那位阿姨的舉證,包括她老公毆打她後做的傷情鑑定,被毆後是否報案,如果報案,派出所的證明\她女兒及鄰居的證言證詞都可以支援.
請教夫妻財產分割!
7樓:傑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主要是要找到證據,要收集關於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能打好離婚官司.婚後已經買的家電一搬屬於共同財產,分配時候按共同財產分配.
8樓:冒夜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種情況:尋找有力證據,鑑定一下或去別家醫院檢查第二種情況:這是屬於夫妻一方所負的惡債,應由夫妻一方償還……三 :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既然是分居後用於妻子的生活方便所購,那丈夫照顧一下她好了東西歸她,付一半錢給丈夫
夫妻財產怎麼分
9樓:華律網
夫妻財產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
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包含:(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財產關係,是指夫妻雙方在財產、撫養和遺產繼承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些權利義務源於夫妻的人身關係,是夫妻人身關係的直接後果。
婚後所得共同制
我國的法定財產製是婚後所得共同制,我國習慣上稱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它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財產製度。
編輯本段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概述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之外所得的財產。 特徵:
第一財產所有權的主體
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無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姦的男女不能作為其主體。
第二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2023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但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所得」,是指對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而非對財產必須實際佔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財產所有權(如繼承已開始),即使該財產在婚後才實際佔有 (如婚後遺產才分割),該財產仍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相反,如婚後取得某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未實際佔有,該財產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三個特徵同時具備,才是夫妻共同財產。
編輯本段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依物權法關於所有權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應屬個人財產。如果該財產的取得權利發生於婚前,而財產的實際取得在婚後的,也屬婚前財產,應屆夫妻個人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該規定頗值商榷。第一,該項規定創制了物權的取得時效制度,但我國現行民法尚無物權的取得時效制度,因此,該規定沒有立法根據。
第二,該項規定沒有區分財產的原物與添附。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作為原物並未包含夫妻雙方的財產投入和勞務投入,若將其轉化為夫妻婚後共有財產則有悖於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則。第三,該項規定不利於人們樹立勞動創造財富的正確觀念,如果適用不當會助長有的婚姻當事人滋生不勞而獲的思想。
因此,針對實際中的問題,應該特設規定,明確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存續而發生改變。當然,當事人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修訂案施行(2023年4月28日)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的上述規定將失去效力。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費用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專門用於夫妻一方的**費用,應屬夫妻特有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醫療費用的支出在前,醫療費用的賠償在後,而醫療費用提前支出是用夫妻共有財產支付的,則在醫療費賠償獲得後,應扣除預先支付的部分。
11樓:匿名使用者
規定是,屬於婚後取得財產就是婚後共有財產,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該財產登記在夫妻倆誰名下,都是一人一半權益。
屬於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婚姻法具體規定為: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如何分割夫妻財產?好難,請問如何分割夫妻財產
按照新修訂的婚姻法的規定,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就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時間標準.即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以2月14日作為時間界限,此前支付的一切款項均系婚前個人財產.但就是有一筆有問題,那就是你那筆提前還貸的錢,僅管是在元月申請,但由於銀行辦理過程很長,還款...
如何約定夫妻財產分割方式,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式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
夫妻離婚後同居財產分割要怎麼分
你的情況,並不難辦,你們既然是協議離婚,肯定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了安排,因此不存在爭議財產問題。對於你們婚後的同居,法律不予以保護,我國婚姻家庭法已經廢除了事實婚的規定,所以你們2005年之後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因此你們的財產屬於各自所有,不視為共有。關於離婚協議中他約定給你的平房和2萬元款項,如果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