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 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 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 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你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後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給你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樓:律商財智
合同到期而單位拒絕續簽,如果只是首次合同到期,則你可向單位主張工作年限中一年一個月標準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如果之前已經續簽過至少1次合同,這次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拒絕籤合同,也不願意與你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那麼,你可主張自合同到期後兩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辭退你,你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單位不準備繼續和我籤合同,但是繼續要我在單位做,以後不要我了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完全可以要求籤合同之後才上班,而且公司沒有任何權利要求員工在合同到期之後再繼續為公司服務。哪怕是工程類工作,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就是交接時間,在這一個月裡,你應該把你要走的事情說給人事部聽,人事部應該給你交接。
像你這種情況,完全可以領了工資走人的。公司沒有權利扣壓你的任何東西。
假如你跟公司感情比較好,想再繼續為公司工作幾個月,那也行,讓人事部給你籤幾個月合同就是。作為臨時聘用處理,這個時候你可以要求工資加一點,畢竟這個對你有不利的一面,合同時間比較短。這久相當於再簽了另一份合同,期間福利和待遇都得到法律保護。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若公司不和你籤勞動合同,你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雙倍工資。另外,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公司需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為4個月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合同期限後的幾個月的賠償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7樓:青島信用網
這個單位法盲的程度夠厲害。單位在合同期滿後,等於實際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因不籤新的勞動合同,超購1個月,就與你形成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卻你有權另外主張1倍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按規定單位在2023年8月合同期滿後,應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三),單位不和你續簽合同的行為違法。
你可以先繼續留在單位,注意收集證據證明你在合同期滿後繼續工作的證據。如果單位辭退你,你可以到勞動仲裁提起申訴,要求單位:
1、補繳保險,如果單位合同期滿後未繼續投保的話。
2、支付二倍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82條,未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3、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因為單位的辭退行為違法,所以應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見《勞動合同法》87條、47條。
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合同,是否有賠償金?
9樓:唯愛花逝
勞動合同到期你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由於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保屬於違法,你應當趁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之前向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按照你從拿到畢業證後到現在為止的期間的工齡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就你情況而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有權選擇是否跟你續約,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你可以得到的經濟補償金為10000元(按你提供的資料計算)。
11樓:
用人單位提高或維持原勞動合同待遇要求續簽,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此以外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同不同意都一樣 沒有區別
補償金從08年開始計算 一年給一個月工資 共兩個月工資 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包括獎金 但不能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3倍
13樓:匿名使用者
會有經濟補償的 因為是勞動合同到期 所以公司有權不和你續簽 也就是無論你同意還是不同意 公司給你的補償是一樣的 你在公司相當於工作了5年零9個月,按照勞動法規定 需要給你6個月的經濟補償 每個月的工資按照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也就是2023年1到12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你所說的5000元左右,(當然 是在5000元不高於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情況,如果高於,則按照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也就是30000元左右
我在單位已做滿十三年了,現在合同到期了,單位不跟我再籤合同,單位該不該賠償我?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他們沒有正當理由辭退你的理由的話,是要按照你現在的工資水平賠償你13+1個月的工資的。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要賠償嗎?
15樓:華律網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6樓:態度要端正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公司要給與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23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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