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正商觀察者
就該案例而言,當事人提到的房產是其在婚姻購買,那麼該房產的所有權應該屬於其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樓:
算第二套。不管你老公是怎麼辦的公積金,銀行的徵信一調出來,就會顯示出他的公積金,沒還完就顯示著「正常」。還完就顯示「結清」,你再買就算第二套。
關於第幾套房的規定,是以戶口本為單位計算。你再買還可以用公積金。二套房首付50%
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婚後仍繼續還款,算共同財產嗎?
3樓:金果
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4樓:與各位同行
婚後共同還款及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樓:天空小精靈
婚前貸款買房,如果房產證上用的是一個人的名字,就屬於一個人的婚前財產,在婚後5年才作為共同財產。
6樓:
我遇到了和你一樣的問題。
明確的告訴你,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婚後房子仍然是他的個人財產。
雖然你們共同還款,也不能算作共同財產。
若發生離婚等事情,如果你能提供你的還貸證明,你可得到你還款部分的數額,若不能提供你的還貸證明,那麼你什麼都得不到。
至於二樓所說的結婚八年後轉為共同財產,是舊婚姻法的規定,新的婚姻法已經廢除了這一條。
結婚後以個人名義買房屬夫妻共有財產嗎
7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婚後買房,算夫妻共有財產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規定的: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樓:匿名使用者
領過結婚證以後的房產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說要貸款走完的話可以夫妻雙方共同來償還貸款。
《婚姻法》規定的: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夫妻共有財產。原因如下:第一,房產證是最重要的證據,即使到時候真因為離婚而打官司的話,法院作出判決最重要的依據還是房產證,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對方再提其他證據,你不予認定就是了;第二,你們現在還款雖然只是從你老公的賬戶上扣,但其實也有你的貢獻,因為別的生活費用肯定就要依靠你了,這都是常識,對不?
;第三,法律上其實規定的是只要是夫妻婚後買的用於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就是共同財產,這是原則,別的都只是原則的輔助而已。所以說即使最後走上法庭,主動權肯定在你這裡。
當然,希望你的婚姻不要走到這一步,雖然咱們素未見面,但我還是希望你和你老公生活幸福,白頭偕老!
希望以上資訊能對你有用
10樓:小柳說法
婚後共同買房,房產證只登記一個人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算,不過如果你和你老公離婚了,財產分割的時候會扣除一部分房屋價值,比如說首付款和從買房起到你倆領結婚證這期間你老公還款的部分,剩餘和增值部分作為離婚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12樓:匿名使用者
算,婚後財產都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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