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服刑(已實判1年)發工資嗎?要解除勞動合同嗎

時間 2022-03-20 19:25:22

1樓:龔環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所以,公司有權在他入監獄服刑後,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不支付各項費用。

2、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寄送給服刑人員,解除雙方間的勞動關係。

【希望能夠幫到您】

2樓:鄭州馬律師

如果事業單位實行公務員管理,按照規定公務員被依法判刑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如果實行公司化管理,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事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監獄服刑人員原工作單位是否應發工資

3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條規定,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併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 監獄裡的罪犯需要參加監獄組織的生產勞動,沒有工資,只是給予適當的報酬。

我國監獄對罪犯組織生產勞動的是改造罪犯的需要,通過勞動生產矯正其不勞而獲的惡習,並培養其掌握生產技能,為出監後謀生創造條件,因此,屬於強迫性質,與社會企業等生產單位的性質截然不同,所以沒有工資,只是按規定給予適當的報酬。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發被服刑期間不能履行與原單位的義務 沒有付出對應的義務就沒有對應的權利獲得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時 用人單位可免責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 ,在入獄的第一天開始,已經自動解除了勞動合同,不在享受公司待遇,

6樓:楚軒諦

在此期間,該人員一直在監獄服刑,沒有回到原單位工作,原單位可以不發工資

事業單位人員被判刑的是否可以保留公職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只要被判刑,無論**,還是企事業單位,一律開除黨籍,公職,解除勞動合同,停止支付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

依據《***辦公廳**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中第六章、規範解聘辭聘制度第(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無須經濟補償。

8樓:華春霞律師

回答請您稍等一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判緩刑,不能保留公職。根據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第18號令頒佈、9月1日實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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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不能保留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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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如何處理的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為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緩刑的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

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於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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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請問您可以再具體描述一下您的問題和訴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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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服刑後你就不是公務員了,公務員法規定只要觸犯刑法就自動被開除,所以退休金就別想了,養老保險以前沒繳納過,只能自己從頭補繳了,否則退休啥都沒有。醫療保險這塊公務員和企業職工沒區別,沒有單位給繳納的話,只能自己全額參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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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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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北漂之客老李

不能,聘用合同可以終止,看看聘用合同咋寫的

事業單位員工緩刑,能否保留公職或保留工資的相關檔案沒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觸犯刑法保留公職是不可能的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都規定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實踐中是否解除合同,在於用人單位如何決定。而事業單位一般嚴於一般企業,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所以基本上不可能保留職位。

11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這意味著,不論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實施的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只要被依法判處刑罰??

不論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還是被單獨判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人事部新聞發言人的發言,代表了全國人事工作主管行政機關的聲音,可以看做是對《條例》第十七條上述規定的官方解釋。這一官方權威表態透露出這樣一個訊號:依據《條例》,被判緩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可能再保留公職,將一律被掃地出門。

從多年的行政懲戒工作實際來看,有相當多的被判處緩刑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沒有被開除。而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利於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從嚴治政,不利於使行政機關公務員恪盡職守,不利於現代公務員制度的執行,更不利於建設廉潔高效的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

12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關鍵是這個事業單位員工是否比照公務員管理執行的,比如象教師就是比照公務員管理執行的,所以教師緩刑後就一定會被開除公職。

13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被法院判處緩刑,能保留公職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蠻遺憾的就算有規定可以保留~~~被判刑的人都會被歧視的工作很難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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