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明厲鋒
所謂勞務公司,嚴格來說叫「勞務派遣公司」。這種公司的性質是,你跟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公司根據合同的規定,把你派去用人單位工作。你雖然在用人單位工作,但並不是用人單位的合同工,與用人單位不發生法律上的聯絡,你的收入、福利都是勞務派遣公司給的,與你那些與用人單位有合同關係的同事相比,同工不同酬。
勞務派遣公司這樣的性質,使得它成為很多企業規避法律責任的工具,所以近年來很多企業都願意採用這種用工方式。甚至有的企業自己辦勞務派遣公司,給自己的企業派遣工作人員使用,這樣一旦出了問題,大不了把勞務派遣公司一破產,人死賬爛,勞工的權利就受到了損害。
所以,國家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和其他的勞動法規,都對勞務派遣做了嚴格規定,堅決打擊這種規避法律責任,損害勞工權利的用工方式。
兄弟,你肯定是不瞭解這個用工方式,糊里糊塗的被這家公司騙了,才簽了對自己的權利如此危險的一個合同。但也不用擔心,只要你好好學學勞動法,特別是勞務派遣這一塊的內容,注意用法律的**保護自己,就可以避免損失。
至於你公司的說法,我是這樣理解的。因為因為你和勞務公司有合同,所以你的工作是由勞務公司安排的,你工作了才能有收入;如果你在為你安排的單位工作不好被趕走了,那你就沒工作了;而因為你的合同是和勞務公司籤的,所以你也不能去其他單位找工作,這樣你就處於了「沒有失業,但沒有收入」的不利狀態。公司的意思是說,讓你在用人單位好好工作,不要被退回勞務公司,因為這對勞務公司的利益也不好;但法律規定,勞務公司應該給力派遣合適的工作,他們不可以用不派遣工作讓你沒有收入還沒法找別的工作的方式對你進行懲罰。
所以你不要怕他們,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保護自己。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雖然在電子廠工作,但勞動者不是電子廠的員工,而是這家勞務公司的員工,如果勞動者不和這家勞務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相關法律你就是再找到工作,即使簽了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因為新的用人單位無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樓:明月高樓
沒有任何影響,只是你與這個公司解除合同的方式不太妥當罷了,除此之外沒有影響,你可以與其他廠自由簽訂勞動合同。
4樓:正氣長春
如果該勞務公司已經將你的勞動合同報到勞動部門,你不和他們解除合同,在新的工作崗位是無法再簽訂合同的,你前去開具證明即可。
5樓:富總的
當當事人離職了以後理論上勞動合同就制動解除了,但是還要看你們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
6樓:力量
你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也就是說你雖然在電子廠工作,但你不是電子廠的員工,而是這家勞務公司的員工,如果你不和這家勞務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相關法律你就是再找到工作,即使簽了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因為社保無法為你繳納。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某公司工作七年了!公司突然提出讓我與則另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你可以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是免費的;通過仲裁來維護你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比擔心,有證據證明你實際不在該廠工作就可以去其他廠裡了
請問我與一家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具備勞務派遣資質,公司要求我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9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青島大千惠工勞務派遣****提醒您第一:你的公司不具備勞務派遣資質!最關鍵的。
也就是說不通過一個第三方平臺沒法出國。第二:你和勞務公司簽署勞務派遣合同相當於你是勞務公司的工人,所以出國之前必須條條框框全部署名,而且落實了。
希望對你有用!
我與一家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又被增加了另一家子公司的工作
10樓:土流集團
法律規定的「不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也就是說,當用人單位與員工已就工作內容、績效考核標準進行約定的,則按照約定內容履行;當未約定時,則依照與其相同崗位的大多數員工普遍都可達到的標準執行。只要該員工很好地履行了約定的崗位職責,達到了任職時的要求或者可達到其相同崗位的大多數員工普遍都可達到的標準,即可以認定其具備了該崗位的工作能力,屬於勝任工作。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補償金。
公司委託了另一家勞務公司與我簽訂合同,這跟直接於公司籤合同什麼不一樣?
12樓:
這屬於勞務派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詳細規定,去學習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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