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司有很多員工勞動合同就要到期了,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些什麼

時間 2022-01-01 19:36:06

1樓:米蘭加油

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法發出續簽意向。並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這個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第五款規定。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終止勞動合同,都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還有一點就是,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你們單位不想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提前通知勞動者本人,最好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如果是想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提前向勞動者發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書,這樣做是給勞動者提前通知到,這樣也好讓他們心裡有數。

基本上就這樣吧。

補充一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這個地方需要注意,具體的我不多說了,你自己去看。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倒勞動到期還補什麼東東,主要還是要看你繼續簽合同那部分員工!!!!

這要跟你當地勞動部門結合的,雖說勞動部是國家指定,但地區不同相繼也有一定不同之處

3樓:

1、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員工合同;

2、續訂合同要重新簽訂;

3、不簽訂合同的員工可以向單位申請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4樓:微風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若存在勞動糾紛需要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維護合法權益,勞動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麼勞動,在什麼地點勞動,怎麼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週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

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週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費等

(七)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於自願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補籤和倒籤的法律後果區別

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籤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係建立之初的時間。

「倒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若「倒籤」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在補籤勞動合同時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籤」與「補籤」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籤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籤」,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於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勞動合同法》的訂立的規定條文為第七條至二十八條。

5樓:小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知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二、企業同意續簽,且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續簽,員工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不同意續簽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二、企業同意續簽,但續簽的條件降低,導致員工不同意續簽的。建議如下:1、勞動合同到期,審慎決定是否續簽。

是否續簽,企業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可以從三方面去考慮制定:員工的能力與氣質是否與企業的續簽相合拍,類似員工的招聘有無難度;員工所在的崗位為核心崗位,還是可替代的普通崗位;從企業的長遠發展來看,員工所在崗位是否是臨時崗位。2、規範續簽流程,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

建議企業在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時,一定要明確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是維持、提高還是降低。3、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慎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的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因此,當員工不願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企業必須要有證據對此進行證明,以此謹防員工以企業違法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對此,一般的做法是要求員工就放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宣告,或者在續簽的勞動合同裡面就此進行約定。

6樓:查悅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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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續簽簽訂勞動合同需注意哪些事項?

7樓:檔案傳知

勞動合同的續簽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保持勞動關係,於是在原勞動合同終止前辦理延續手續的行為。

一、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續簽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是原勞動合同的雙方,否則將產生新的勞動合同,而非勞動合同的續訂。

2、續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基本上與原來的勞動合同一致,主要系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當然若其他內容也發生變化者,同樣屬於勞動合同的續訂。

3、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經當事人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

但是續簽勞動合同協調一致例外是,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應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程式

首先,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瞭解勞動者的意願。對有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勞動者,應及時協商續簽事宜。其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續簽事宜進行協商。

經協商一致,最後雙方簽字蓋章即可。

三、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1、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應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交給了勞動者,一旦具有《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者(①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者;②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等),只要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如果不願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採取什麼措施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⑴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可在第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左右書面通知勞動者,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終止。

⑵用人單位高度重視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儘可能限制其工作年限超過10年的紅線。

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前做好是否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不予續簽勞動合同者,應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否則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再通知勞動者走人,則容易產生糾紛。

4、與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種的職工、外籍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應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8年。其次,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就業者,用人單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不應超過其就業許可證的期限。

5、對於工傷傷殘等級為1至6級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得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職工提出續簽勞動合同者,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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