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因為自己的疏忽把老闆的器械弄壞了該怎麼賠償,賠償比例是多少

時間 2021-10-19 02:11:08

1樓:法言法語網

如果你是正式的員工,這種情況屬於工作上的失誤,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公司有相關的規章制度對你處罰,那是合理合法的。

2樓:天蟾如月

由於員工的疏忽導致企業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企業可以就員工的過錯行為給企業帶來損失的事實,根據企業規定給予處分(包括經濟處罰)。這裡注意,是根據企業規定而不是老闆臨時起意信口開河。

如果老闆要你賠償器械,這是違法行為。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並申請仲裁。

3樓:來自理坑溫厚的無尾熊

那也不應該是你賠,司機壓壞的。責任在司機身上,如果真要賠,也就是賠個一成到二成。司機賠三到四成,畢竟是舊工具,不應按原價賠償。

4樓:愛喝粥

其法律依據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發勞動者的工資。

5樓:歷史小蘿蔔

這種情況是因為你個人工作疏忽導致,所以負全責,那麼老闆人好說話或許會是部分賠償!

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應該賠償嗎?或者按什麼比例賠償?

6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應該賠償的,從工資中賠償損失,每月不超過工資的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員工工資,但以下情況除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者需要支付賠償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其賠償根據情況確定,但是目前賠償比例沒有一個具體標準。

工作過失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但是這個標準很難確定,勞動者是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是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均必須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證明,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少有使用的例項。

實際操作中單位要求員工賠償損失的依據主要有二種:

一、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

首先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規章的制訂程式,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訂依據了法定程式,與工會協商,那麼該用人單位制度為有效。

其次,單位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通知到勞動者。在訴訟中單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通知義務,全體員工都已知道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若員工因為自己的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員工應該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單位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用有約定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相關條款,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後應該依合同的約定賠償單位的損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9樓:法國之索菲亞

需要賠償的,按什麼比例的話這個要看情況而言,因為如果你們之前有籤合同的話就按照合同上的比例賠償,如果沒有的話就得全額賠償,這也會f分情況的,關鍵在於老闆

因工作失誤導致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是否需要賠償,若賠償比例是多少?如題 謝謝了

10樓:td哥哥

新勞動法規定,公司最多剋扣員工當月工資的20%求採納

11樓:揚翠受聽筠

這樣的損失應打入風險成本中,員工失職應按公司處罰規定執行

工作失職造成的財產損失,員工需要全部賠償嗎,應該賠償多少,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失職造成的財產損失,勞動者應賠償的數額要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根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

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並無關於就勞動者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則不需要進行賠償。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者在履行職務行為中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財產損失,勞動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綜合考慮勞動關係的特殊性和勞動者的過錯程度予以確定。

13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需要賠償的,賠償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從工資中扣除,不得超過工資的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如何賠償以及賠償的方式,主要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該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 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具體確定勞動者賠償額度及比例時,要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根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勞動者應賠償的數額。

15樓:風風一樣的吊死

這個看你造成的損失額度是多少。

5、經濟賠償規定:凡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按下列比例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1)經濟損失在50~1000元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100%進行賠償;

(2)經濟損失在10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80%進行賠償;

(3)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30%進行賠償;

(4)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5~20%賠償。

8、賠償處罰操作:

(1)根據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當月的20%工資不足賠償全額時,則分月扣除,直至賠償金額扣完為止。

(3)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16樓:好想︷聽袮說

關鍵要看你離開櫃子的時候是做什麼去了,是誰讓把櫃子放在外面的,由誰來看管,你離開的時候有沒有和負責人說明離開的理由,你回憶一下,如果你屬於正常離開的,也沒有玩忽職守,**有沒有安裝監控攝像等,如果在你正常工作中丟失手機你不負一點責任,如果你確實是失職造成的還是請派出所的民警幫助解決,畢竟民警懂得法律;既然是搞活動,**對商品就要有很好的防護措施,對員工就要有明確的管理規定,一切責任都要員工負似乎不合理,有責任要負,沒責任絕不能負。

17樓:胡竹華律師

由於你工作失職造成損失,你要負主要責任,但是公司也有保管責任,所以承擔一小部分。。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賠償法?

18樓:之何勿思

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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