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詳細解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 高階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 基

時間 2021-10-18 20:54:15

1樓:南櫞枳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基層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三)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三)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階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2樓:

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定,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定。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干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一個審級。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國設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項專項調查顯示,截至2023年底,全國法院共有近30萬名工作人員,其中法官約18萬名。

近5年來,除去達到法定年齡正常退休、因工作需要正常調動以及被法院辭退、開除的人員之外,全國各地方法院人員流失數近2萬名,其中流失的法官(包括助審員)約佔現有法官人數的7%,佔全部離開法院人數的73%以上。 最近幾年隨著法官待遇的大幅提高,法院法官的流失大幅減少。

3樓:

最高法核准死刑 高階法終審法院 中級法院死刑無期 縣級法院重傷以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高階人民法院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4樓:愛ザ白い旗

民事案件好像是300w一下歸一審單位,300w+歸中級法院或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過哪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過哪些一審案件?

銀杏祥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職責分別是什麼

華律網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 1 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 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 3 保衛無產階級 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 4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5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和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解釋關於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農村人口怎麼賠償

封疆大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並未有關於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的農村居民應當按照城鎮標準進行賠償的條文。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下級人民法院下發的批示中載明,以及各省高院下發的指導意見中,都已認可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的農村戶口,只要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且收入 地在城...